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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说了算”与“法律说了算”的差别

   从法治文化是对人治文化的扬弃这个角度来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向人大作工作报告时提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个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的问题。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在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同时,必须重视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法治文化的培育。这个问题十分迫切。

   在我国,由于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多年的武装斗争、长期战争环境,又形成了重视首长命令的传统,尽管我们党一贯十分重视民主建设,一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治文化的因素往往还起着重要的作用。多年解决不了的问题,往往领导一个批示就能很快解决,这就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那么,什么是“人治文化”呢?人治文化是与人治的治理模式相适应的一种文化类型,其特征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重视人、特别是领导人及其人格的作用超过重视法律和制度的作用,对领导者的指示的重视高于对法律的重视,“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二是一切权力集中于领导者,领导者的权力大于法律的效力。三是一切事务的处理,最终皆以领导者的指示为依据,领导者“言出法随”。

   这是一种过分重视集中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在于重视领导者的道德修养和人格魅力,提倡“为政以德”、忠于职守,坚决贯彻上级指示。这种管理模式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当然都十分重要,但它却不完全适合现代的社会生活。现代社会要求现代民主政治,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成员的主动性、创造性;现代社会的法律应是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因此,在现代社会,法律就应是一切公民、政党和社会组织行动的“最高指示”。在现代社会,不是“领导说了算”,而是“法律说了算”。

   如果上级和领导人的指示是合法的,那当然必须坚决贯彻,如果上级或领导者的指示是不合法的、违背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要不要给上级或领导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甚或有必要的抵制?对上级或领导者的不合法的、违法甚至犯罪的指示,不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必要的抵制,执行了上级不合法的、违法甚至犯罪的指示,是不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是负责任地依法处理呢,还是一切推给领导,说:“找我们领导去!”?这恐怕就是人治文化没能回答和解决的问题。

   “法治文化”比“人治文化”优越在哪里呢?法治文化是与法治的治理模式相适应的一种文化类型,其特征也可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重视法律和制度的作用超过重视人和人格的作用,任何人都没有违法的特权,“法律说了算”;“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页)第二,上下级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上级不能随意干预下级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第三,一切事务的处理,最终均以是否符合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系统为依据,任何领导者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上级或领导者的指示不合法、违法,下级有抵制的权利和义务。

   这显然是一种重视民主、既重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重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吸收人治文化中的许多积极因素,如重视人、特别是领导人的道德修养、提倡忠于职守等,同时可以弥补人治文化的不足,抵制其消极因素。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对上级和领导人的合法指示坚决贯彻执行;对上级和领导人的违法指示,下级有权利也有义务提出不同的意见或建议,甚至进行必要的抵制;执行了上级的违法、犯罪的指示,要视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承担一定的责任。

   所以我认为:我们学习十七大的精神,就应深刻领会报告提到的“弘扬法治精神”的号召,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国家生活中,尤其是在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中,对中国传统的人治文化要有正确的分析,抵制其中不适合现代生活的消极因素,提倡和培植依法办事、各司其职、认真负责的法治文化。(孙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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