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南京一建筑工地发生砖墙倒塌事故,三名农民工不幸被埋。令人不解的是,施工方不是紧急将伤者送往医院,而是将其中两人锁入工地项目部,最终延误了救治时机。有媒体报道时指出,施工方这样做,原因在于“农民工死亡只需赔偿二三十万,而如果致残,赔偿额将远远高于死亡赔偿”。
这让人联想起发生在辽宁、河北、浙江、四川、贵州等地的一些恶性事件:在某些交通事故中,竟有司机看到被自己撞倒的路人奄奄一息,居然丧心病狂地开车来回碾压,以致受害人死亡。其中,2005年12月27日,河北司机马英豪在逆行车道将路人武志身撞飞,继续前行约80米后,竟又调头从其身上碾过,造成武志身死亡,最终马英豪以蓄意谋杀罪判处死刑,在全国引起极大的反响。
开车撞倒路人非但不赶紧施救,反而丧尽天良再次开车碾压,这是为了逃避自身责任的蓄意谋杀行为。对如此丧心病狂、泯灭人性的司机,如果不施以道德和法律的严厉审判,则不足以告慰受害者冤魂,不足以还社会公平正义。但值得深思的是:这些司机跟路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为什么要下如此毒手,为什么一定要致人于死地?原因在于:一方面,目前的交通事故赔偿机制存在缺陷,存在通常所说的“撞伤不如撞死”的现象。因为按现行赔偿办法,如果交通事故撞人致死(无主观恶意),赔额一般在30万元到50万元之间,且保险公司将承担一部分。但如果将受害人撞成残疾,则需要负责受害人未来的生活、治疗等费用,所需赔偿金额势必远远超过三五十万。“两害相权取其轻”,对赔额的掂量最终导致一些司机心生歹念,泯灭良知。另一方面,这类行为发生后,定性困难、惩处不力及一些社会不正之风的干预,往往使个别人没有受到应有惩罚,也最终催生了司机的侥幸心理。司机撞人后,有没有实施再次碾压?碾压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二次碾压有无充分证据?肇事者会不会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司法结果?对故意碾压者的刑事惩罚够不够严厉?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司机的侥幸心理和铤而走险就不会消除,这类事件就难以杜绝。
因此,对于此类见死不救、任其死亡,甚或二次碾压、致人以死事件,一方面要在有关赔偿机制上作出调整,消除“撞伤不如撞死”的制度性基础;更为重要的是,要让每一个敢于“蓄意谋杀”者,必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在这方面,河北司机马英豪“二次碾压”被判死刑无疑是一面镜子,也是对敢于泯灭天良、蓄意谋杀者的有力警告。(刘庆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