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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拘役犯可探亲只是“权利回归”

   公安部日前发布《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经批准每月可离开看守所,回家探亲一至两日。3月23日《新京报》刊发评论《罪犯探亲:尊重人性的进步之举》,对此举赞赏有加。笔者认为,允许拘役罪犯每月回家探亲,只不过是罪犯法定权利的一种回归。

   一方面,罪犯探亲的权利到底是谁赋予的?对刑法稍有熟悉的人都不会陌生,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第43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可见,体现刑罚人道主义精神的拘役罪犯探亲制度,是刑法赋予罪犯的法定权利,并非此次执法机关的“首创”。也就是说,罪犯每月探亲的权利是10年前刑法的明确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恰恰说明了对罪犯探亲权利,是迟到了10年之久的权利。因此,此次规定允许探亲,只是罪犯法定权利的一种回归而已,法律条款10年之后才被“激活”,不值得大加赞赏,相反更应当反思,为何罪犯的法定权利10年之后才“落地生根”?

   另一方面,既然拘役罪犯回家探亲是10年前刑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今年7月1日起才落到实处,那么,对于这10年间被判处拘役刑法的罪犯而言,由于拘役刑期的短期性(1至6个月),他们已不可能再享受这迟到的权利,该如何处理他们被侵犯的法定权利?无疑,对于这种由于执法机关制度不完整,执法不到位而造成对罪犯权利的侵害,罪犯本身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有必要考虑对那些在这10年间已执行拘役刑罚的罪犯进行一些合理的补偿。也许这些补偿微不足道,也许这些“正义”来迟了,但即便是“迟到的正义”,也毕竟是正义,对那些探亲权利受到侵犯的曾经的罪犯,也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抚慰。

   其实,探亲权利迟到10年,也折射出我们目前执法中的一种怪现象,即有些法律赋予的权利往往只停留在纸面上,是否执行在很大程度上还得看执法机关的“脸色”和选择,要通过有关执法机关制定自己的实施规定,才有可能真正付诸实施,如果执法部门不予“二传”,法律也只能“一声叹息”,静静地躺在纸上,走入不了百姓的生活中。这种状况,不仅是对公民法定权利的侵害,更凸现了目前执法部门权力的恣意,对于法治建设危害甚大。

   因此,在我们的法治建设已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之后,如何保障良好、先进的法律得到切实执行,监督执法部门及时到位地执行法律,应当成为我们下一阶段法治建设的重点。(刘行 北京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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