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禁”之中无一条有新意,都是禁止涉贿、涉黑、涉黄、涉赌、涉滥用权力等党纪国法所规定要求的内容———难道各种国家法规的效力还抵不上小部门的禁令? ———张成才
“严禁酒后驾车,不论上班下班,公车或私家车都一样。
”昨日,在重庆市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市检察院纪检组长周忠渝宣布了“重庆市检察机关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据3月22日《重庆时报》报道)
细看十条禁令,不禁哑然失笑。“十禁”之中无一条有新意,都是禁止涉贿、涉黑、涉黄、涉赌、涉滥用权力等党纪国法所规定要求的内容。这就让人纳闷了———难道各种国家法规的效力还抵不上小部门的禁令?为何还要单独提出这个“十禁”呢?
随意百度一下,就会发现形式各样的“禁令”新闻数不胜数,某地一天中就颁布“禁令”160余条,成为当下某些行政机关为出禁令而出禁令的滥作为的“典范”。
“禁令”的“绝对流行”俨然已成为一种行政文化。当然,地方禁令如果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话,确能收到好的效果。比如河南信阳发布公务员禁酒令,半年节省的酒水费用高达4300万元,用这些钱可以建四五十所小学。并且还取得了有“酒病”的处级干部减少一半的隐性效果,减少了一些因喝酒多引起是非多的不和谐因素。
更多的地方、部门所发布的“禁令”多为形式主义的产物。不管与党纪国法行业规章重叠冲突,只看对下级握有权力的绝对现实,这种权力自满想出的“绝对禁令”只是建立在一部分人的绝对思维之上。这种自负的“绝对禁令”因为总是先于党纪国法发挥“效力”,甚至有时候会对违禁者起到一个缓冲和弱化处罚的作用,有敷衍塞责之嫌。比如很多“N禁”中都规定,违禁后一律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停职或免职之惩。但事实上如果是受贿、贪污、为黑势力提供保护伞等行为,早已触犯了法律,这不单是在“系统内”给予纪律处分就可完结的,更应该直接追其刑罚之责。
“禁令”不是不可以出,但要出得有实有名,不能只从有无绝对的发布权力去考量,玩哗众取宠的“秀”,作些低级要求给媒体公众看。这样的十禁百禁千禁万禁除了颁布者的自我陶醉、自我欣赏与自我嘉许之外,根本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张成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