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横和武断不过弄脏了水流,立法权的滥用则败坏了水源。尽管立法权较之行政权和司法权异化的现实表现要少,但就权力滥用的危害而言,却比其它两权有过之而无不及。
2008年2月,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内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截至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民主与法制时报》3月23日)
以往的部门兼任立法者和执法者双重身份,造成立法部门化、利益化现象严重。在这种背景下,太原人大探索立法招标,规避政府部门利益立法应运而生。
尽管太原不是第一家进行立法招标,但还是受到了舆论的关注。原因无它,在当下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已成为一种浓重的时代诉求。而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出现了诸如法律工具主义、法律实用主义和法律纸面化等一些不良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当然是错综复杂的,但是,部门利益法定化现象无疑不可忽视。
部门利益法定化是在推行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部门利益实现的独特形式。职权法定、行为法定、程序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因此,把体现部门利益的职责法定化,就等于为部门利益上了合法化的保险。根据美国行政学者威尔逊在《美国官僚政治》一书中的描述,美国政府部门对约束自己的法律,有一种排拒心理。但我们的政府部门却是争相跑立法规划。对那些职责交叉、职责延伸日久的部门来说,都想立法,最终谁也难以及时出台。如某省数年出台不了一部《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太原人大探索立法招标,规避政府部门利益立法是对立法权可能滥用的必要警惕,在当前有着相当的积极意义。任何一种权力都存在着滥用的潜在危险,权力越集中越庞大越容易出现滥用,权力越与资源配置和利益安排相关联越容易滋生腐败。立法权也是如此。由于立法本身就是配置资源和安排利益的过程,立法权与其它权力相比,和资源配置及利益安排关联最密切,因而也难以根除立法领域的权力滥用的可能。假设立法权滥用的潜在危险成为现实,完全可以套用一句流行的话,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横和武断不过弄脏了水流,立法权的滥用则败坏了水源。尽管立法权较之行政权和司法权异化的现实表现要少,但就权力滥用的危害而言,却比其它两权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太原市的探索意义得到显现。
太原人大探索立法招标,规避政府部门利益立法是奉行立法有限理性的结果。简单地说,在法治的含义和精神里,立法权与其它权力一样都是有限的。法律生活的现代化,决不只意味着引进和移植现代国家的法制进行立法,更重要的是,要把这种纸上的“近代法典”变成我们生活现实中的事实。而这些离开了公众的参与,离开了立法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性是难以实现的。
太原人大探索立法招标,规避政府部门利益立法对我们有着多重的启迪,其中最重要的在于公共理性在整个社会的滋长和有关方面对公众权利的自觉尊重。 (舒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