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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维权被炒"事件:"举手表决"有没有效力?

   企业旧章程规定“一人一票”,新章程却变成“一股一票”,有何区别?哪个有效?代表小股东利益的“反新派”说,企业注册资金648万元,厂长持有股份260多万元,其他人还有什么权利?代表大股东利益的“反旧派”说,新章程已经“举手通过”,生效了。昨天,曾因工会主席雷汉

   平维权被炒事件而备受关注的广州化学试剂厂(以下简称“广试”),与三名员工在广州中院对簿公堂。此前,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反新派”胜诉。

   当时无人举手表反对或弃权

   为了证明新章程通过的有效性,昨天下午,企业一方在二审法庭上播放了2000年4月企业股东大会的实况录像。企业一方还申请了数名证人出庭,用以证实当初修改章程是通过股东举手表决的。广试表示,新章程的表决是分别要求反对和弃权的股东举手,在没有人举手反对和弃权的情况下,那就是一致通过了,“举手这种表决方式,是经常发生的”。

   广试还表示,“新章程”已经通过八年了,一直无人提出反对意见,如果“新章程”无效,那么广试自2000年至2007年间所有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和决议的有效性都要受到质疑。

   三名股东则质疑录像中表决程序的合法性。他们认为,当时还有多名股东反对新章程,而厂方却没有统计具体的赞成和反对的票数。而且,现在工商机关备案的仍然还是旧章程,企业主张通过的新章程也与相关法规相违背。

   企业方代理人反驳称,2000年举手表决通过新章程确实有不规范之处,但是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此进行规定,因此不能说当时的表决违法。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法院宣布择期宣判。

   该案成“民企维权第一案”

   为什么事隔八年才有部分股东起诉新章程的效力?据知情人说,广州化学试剂工厂要在2010年之前搬出广州市区,而在企业关停并转之际,涉及到利益分配问题,按新章程的规定,股东占有股份多少,决定了对企业的“话事权”。由于该厂领导层拥有的股份数远远多于普通员工,这也是促使本案三名原告(小股东)和厂方为争夺企业的“表决权”打官司的真正原因。

   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该会已将该案列为“民企维权第一案”,有法律专家表示,在国家没有对投票方式作出规范性规定情况下,该案作为一个企业章程效力问题的典型案件,不仅是一个个案,应上升为一个标本性事件来对待。

   ■案件回放

   广州化学试剂厂于1998年12月通过改制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并由厂中职工持有企业股份。1998年12月28日,企业经股东会议通过《广州化学试剂厂(股份合作)章程》(以下简称“旧章程”),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

   但2000年4月21日,企业召开第二次股东大会,对旧章程进行修改,产生“新章程”,将原规定的股东表决方式由“每一股东一票”即“一人一票”变成按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票”行使表决权。

   2007年2月,企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当涉及到对企业经营等问题进行表决时,新、旧章程开始“打架”。包括陆文华、冯典鎏、黄卫新3名原告在内的部分股东力挺“旧章程”,要求继续执行旧章程中的“一人一票”表决方式。

   “反新派”将企业告上广州海珠区法院,理由是历次股东大会从未对章程进行审议修改,要求法院判决新章程无效,确认旧章程是该厂现行合法有效的章程。

   2007年12月17日,海珠区法院一审支持了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在2000年4月2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虽然被告负责人宣读了“新章程”,并进行了表决,但被告没有及时对现场投票情况进行点票,也没有设定监票人对整个投票表决过程进行监督。因此,判决认定“新章程”不成立。企业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记者 王晓云 鲁钇山 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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