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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不得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
2008年03月27日 18:28:0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李亚杰)根据27日公布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行政机关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指出,征收海域使用金或者罚款,不使用规定票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罚没款或者其他费用的,对决定私分的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私分或者变相私分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1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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