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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2008年03月27日 18:25:2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李亚杰)根据27日公布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处分规定》指出,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处分规定》指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处分规定》指出,有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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