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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不收、少收、多收或者缓收海域使用金将受处理
2008年03月27日 18:26:5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李亚杰)根据27日公布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违反规定不收、少收、多收或者缓收海域使用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处分规定》指出,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指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法定或者经批准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征收海域使用金的; (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除依法收取海域使用金外,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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