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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执法机构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2008年03月27日 18:29:3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李亚杰)根据27日公布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海洋行政执法机构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 《处分规定》指出,海洋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案件管辖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二)在海洋行政处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认定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 (三)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按照海洋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 (四)变相罚款或者以其他名目代替罚款的; (五)违反规定委托海洋行政处罚权的。 《处分规定》指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人员中的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越级或者超越规定范围承担论证项目的; (二)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使用虚构或者明显失实的数据资料的; (三)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有其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的。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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