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7日电(记者关桂峰)新华社今天报道的两名记者在黑龙江省双城市采访时的遭遇,不仅让人们看到了当前一些地方官员对待新闻采访的拒绝态度,而且暴露了在一些地方实现政务公开之难。
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不仅不该粗暴地拒绝记者正常的采访,而且有义务帮助记者联系有关采访事宜。即使确有不便,也应据实说明原委,另行安排采访时间。既怀疑“记者证是假的”,又拒绝进行核实,到后来干脆让保安把记者撵走,这副无理阻挠的架势,实在有悖于政务公开的要求。
正常的新闻采访活动,是法律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是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任何人员都无权剥夺这种权利,尤其是在中央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的今天,政府的活动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公开,让群众知情,接受人民监督。新闻媒体在其中担当的重要角色,要求政府工作人员自觉配合新闻记者采访,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进行阻挠。
然而,像发生在黑龙江省双城市政府这样的事件,近年来在其他一些地方也曾屡屡发生,有的受采访单位甚至纠集不法分子对记者施暴,将记者打伤。事实证明,凡是发生这类事件的单位,往往都有怕见阳光的问题,他们阻挠记者采访活动,往往是为了掩盖问题,拒绝接受监督。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强调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新闻媒体的监督必不可少。政府工作人员正确对待新闻采访活动,就是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就是保障人民对社会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无视这一点,就称不上是合格的政府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