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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拒绝畸高墓价的现实意义

   清明节将至,有关墓地的新闻多了起来。据3月30日《扬子晚报》等媒体报道,号称“人间天堂”的苏州,几乎成了周边城市安葬亡故者的后花园,且兴建“活人墓”的现象愈演愈烈;在湖北荆州,最便宜的墓穴要价数千元,最高的则达数万元,超过当地房价的十余倍。

   人的一生,无非生老病死。对于在世之人,最大的悲哀莫过于“无家可归”,对于去世之人则莫过于“死无葬身之地”。所以,房屋和墓地,乃人人所不可或缺。我们强调“居者有其屋”,这一观念已深入人心;对于墓地,我们是否也该强调“死者有其墓”,将其作为死者的一项权利而付诸努力呢?当然,对“墓”的理解可以较为宽泛,比如一个存放骨灰的地方,也包括在其中。

   那么,回答显然是肯定的。如果说“居者有其屋”是为了让人活得起,那么“死者有其墓”就是为了让人死得起;如果说前者是着眼于生者的福利,那么后者则是着眼于死者的尊严。两者都关涉民生福祉,也都是政府义不容辞之责。

   而我们发现,眼下的房屋和墓地竟然有那么多相似之处:土地资源紧缺,限制了“居者有其屋”和“死者有其墓”的实现;畸高房价让人无法承受,畸高墓价也让人看不太懂;而房地产和殡葬都属暴利行业,年年位居“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前茅;因为暴利,所以不仅孕育了炒房者,也孕育了炒墓者……

   可是,房屋和墓地毕竟大不相同:房屋占地面积大,墓地占地面积小;房屋造价高,墓地造价低;人们购买房屋讲求区域、地段、便利度等,墓地则基本不存在这些问题;有钱的家庭可能以购买好几套住房,而再富有的人,死后也只需一块墓地……这些不同意味着,解决“死者有其墓”问题,远比解决“居者有其屋”问题要容易得多、简单得多。

   在“居者有其屋”观念之下,住房便不只是一个市场问题,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属性,所以平抑房价及建设经适房、廉租房等,就是政府分内之责。同样道理,在“死者有其墓”观念之下,墓地也不只是一个市场问题,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属性——作为公民,活着的时候向国家缴纳税费,为社会发展作贡献,死后享受一块容身之地,这既是天然的权利,更是政府对公民的基本保障。

   当然,死后不留墓地,骨灰洒向大海,更是值得倡导的殡葬风俗。(浦江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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