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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沿滩民政局为死亡流浪汉打赢官司

  目前,我国关于无名氏流浪人员遭车祸身亡的法律救济制度在立法上尚处于空白,也是社会救济制度体系暴露出的盲点,但如果没有任何部门为他们主张权利,那么人的生命权如何得到尊重,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民事责任又将怎样得到体现?如果由民政部门代为要求赔偿,获得的赔偿款又该如何管理使用?这一系列问题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3月31日,在自贡备受关注的“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过该市沿滩区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大安支公司(下称财保大安支公司)在10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沿滩区民政局(下称沿滩民政局)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金50000元;被告自贡市公路运输总公司,赔偿沿滩民政局117382元;财保大安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给付义务。据悉,这在四川还是首例。

  事件回放“无名氏”凌晨遇车祸身亡

  去年7月18日凌晨1时30分,被告谢玉平驾驶自贡市公路运输总公司川CT2033出租车,由自贡市自流井区向邓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206省道170公里(沿滩区沙坪)处时,由于超限速行驶,将坐卧在道路上的一人“无名氏”撞伤致死。8月1日,死者在自贡市殡仪馆火化。

  事故发生后,出租车驾驶员谢玉平驾车驶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查实,经交警部门认定,谢玉平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沿滩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谢玉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

  据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得知,死者“无名氏”上身穿旧花格衬衣,下身穿旧灰色长裤,双裤管外侧线缝撕开,赤足,衣裤上及全身皮肤附有黑色污垢及气味。2007年7月19日、20日,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沿滩区大队在事故发生地和自贡《今日晚报》上登载“认尸启事”,至庭审前无人认领。

  自贡市公路运输总公司川CT2033捷达出租车,自2007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4日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为50000元,商业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去年12月,沿滩民政局以受害者系流浪乞讨人员为由代为提起诉讼,诉求被告赔偿“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67382元。

  案件焦点民政局有无权利代为诉讼?

  -保险公司:民政局无权提起诉讼

  被告大安支公司辩称,本案是一起基于人身损害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根据相关法律,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遭受侵害死亡赔偿请求权人应是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而沿滩区民政局作为当地行政机关,只有行政义务,没有民事义务;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证明、监护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受害人尽过救助的义务。同时,“无名氏”不一定就是流浪者,何来替他维权的诉讼权利?所以,沿滩区民政局不是适格的原告,无权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无利害关系,又不是过错方,公司参与诉讼只是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政局:代为诉讼符合立法本义

  原告沿滩民政局称,目前,中国尚有数以百万计的流浪乞讨人员,他们在所流浪的地方大都一无居所、二无亲属,有的甚至连名字也不知。那么,他们在遭受到人身侵害时谁来帮助维权呢?根据国务院2003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精神,由各地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这种救助不仅仅是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也应该包括他们的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援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尽管受害人系流浪者身份不明,但其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政局作为救助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法规的立法本义。

  -法院:民政局代为主张不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的死者“无名氏”因身份不明,无法查找亲属,经公告也无人认领,从尸体检验情况可以看出,死者系流浪人员。在尚未设立独立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沿滩民政局从社会救助的角度,作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代为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而“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额,也符合《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74条的规定,故法院予以采信。

  据悉,对于这笔赔偿金,沿滩民政局表示,将暂时代为保管,如今后无受害者亲属认领,将纳入救助基金。

  全国首例类似案件民政局被驳回

  法律人士称,必须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2007年3月28日,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在南京审结,南京市中院终审宣判,江苏高淳县民政局为两名车祸遇难流浪汉的维权诉求被驳回。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该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不是该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对其诉讼不予支持。

  该案在法律、法学界引起了热烈讨论。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尤其是法律存在空白的时候要积极探索,保护人权,促进法治和社会的进步。实际上,从法理和司法能动性上讲,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院完全可以运用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判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卉认为,在目前法律规范下,还没有明确赋予民政部门为无名流浪汉代为维权这方面职能,这种局面必须从立法层面解决,指定一个具体的部门来管理,并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赔偿去向。(宇田马丁范秀英陈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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