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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81名农民工历经15年打赢被迫辞职官司(图)
2008年04月07日 10:37:4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时下,一些企业利用其自身的强势地位,在企业招聘、与劳动者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规定诸多不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当劳资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便搬出条款、规定说明乃职工自行同意作为诉讼的抗辩理由。此举为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带来了诸多障碍,甚至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民事行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以胁迫手段强迫一方当事人。今天刊登的就是一起企业采取胁迫手段逼迫职工辞职的案例,法院判决时适用“不得胁迫”的法律原则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判决,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判例。 ——编辑手记
参与本案诉讼的农民工王忠,经过15年的等待和近三年的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终于拿到了维护他权益的判决书。 3月28日,历经近三年艰难维权,河南登封市烟草公司81名农民工的代表王忠,兴高采烈地来到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向主审法官“报喜”,他和其他80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通过二审法院的判决得到了维护。 15年前,河南登封市烟草公司以精简人员为名,以胁迫手段强令81名农民工辞职。12年后81名农民工提出主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日前,郑州市中级法院在登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及《劳动法》第18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公司胁迫职工辞职 河南省登封市的李海滨,原是河南省烟草公司登封市公司(简称公司)的一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上世纪80年代,他进入公司上班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底。 1993年5月,公司以企业进行改革为由,出台了相关裁员方案:“为了加快公司改革,经领导研究现进行大面积裁员。被公司列为裁减的职工,应当积极主动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如不主动辞职,公司将采取每月只发给裁减人员50元生活费、裁减人员必须一次性交纳5000元风险抵押金。待公司形势好转时,再通知裁减人员回公司上班。” 李海滨在裁员名单之内,他虽然难以接受但却无可奈何。1993年7月,李海滨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时,双方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公司也没有给李海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没有按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部门。与此同时,与李海滨境遇相同的还有王忠、陈桃红、崔淑敏等80位农民工。 劳动仲裁维权胜诉 2005年3月,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听说公司经营形势好转,便集体到公司要求上班。公司给出的答复很简单:公司与81位农民工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不可能接收其回公司上班。 2005年9月26日,李海滨等81位农民工向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申诉人的工作;补发1993年至2005年的基本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发1993年至2005年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诉人补缴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等13项请求。 2006年1月10日,登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被诉人(公司)为81名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公司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自建立劳动关系以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补缴失业保险金。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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