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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集体返航”涉嫌违法

   这几天,东航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据媒体报道,一天之内,东航云南分公司从昆明飞往大理、丽江等6地的14个航班在飞抵目的地上空后,又都飞回了昆明。中国民用航空局4月7日对外公布初步调查结果,认为3月31日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执飞的云南省内机场气象条件总体上是适航的,可以初步认为,确有机组涉嫌人为原因返航。

   “集体返航”事件发生并被媒体曝光后,管理机关在进行事件真相的调查,所属企业在进行涉嫌违纪的调查,公众更多关注飞行员是否违反职业道德,乘客则在考虑民事索赔……值得注意的是,公众多从市场、纪律和道德的角度来看待这一事件,却忽略了背后的违法情节,涉及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首先来看民事责任。这一点,无需笔者多说,乘客们已经开始行动。

   其次,该事件涉嫌行政违法。成为飞行员,是一项行政许可。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涉及该事件的飞行员都从事的是公共客运服务,是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显然,如果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属实,则违背了行政机关授予其许可的法律目的,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无论是飞行员个人还是得到公共服务许可的航空公司,都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比如,可以依法责令航空公司限期整改。

   再次,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违反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经主管部门调查,涉案人员的“集体返航”行为属实,且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等严重后果,还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外,笔者呼吁加快修改民用航空法,更好地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我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12年。立法的当时,根本不可能想象到飞行员有存在罢飞和擅自返航的这种行为,因此也就没有直接的预防和处理条款。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民用航空法,对相关违法行为给予明确的法律说法,用法律之剑更好地保护乘客和飞行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民用航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作者系山东省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马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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