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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打架”,谁说了算
2008年04月09日 08:14:1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访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发生在浙江金华的底片费争议事件,法律专家给出了一个明确的答案。然而人们更加关注的是由这一事件引出的话题:“法打架”,谁说了算? 随着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增强,人们在相互之间发生争议、纠纷时,越来越多地用法来衡量、评判是非曲直。然而,遇上了“法打架”怎么办?近日,记者就如何认识和解决“法打架”等问题,采访了行政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 因何“打架” 记者:“法律打架”,令当事人不知所措,对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产生不良影响。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哪些? 姜明安:法律规范(特别是低位阶规范)中存在较多相互冲突的情形,即我们平时俗称的“法规打架”、“规范性文件打架”等规范冲突的情形。 在存在规范冲突的情况下,争议双方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范,指斥对方违法和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是可以理解的。这自然不是当事人的错,也许这只能怪立法机关,怪制定规范的机关了。然而,我们只要深入分析一下,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形也不能完全怪立法机关和制定其他规范的机关。有些规范冲突,的确是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机关工作疏忽或其地方、部门利益驱使所致;但很多规范冲突的现象,则是在客观上不可避免的,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 首先,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对同一事项,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做出某些不一致的规定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其次,法规范的稳定性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特别是在一个国家的转型时期,由于体制或制度改革的需要,在某一普遍性法规范不能或不便修改的情况下,规范制定机关可能对特定领域、特定地区就同一事项做出特别的规定,待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再统一规范。 总之,导致规范冲突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规范冲突在任何法治国家都很难避免;国与国之间的规范冲突更是常见。 解决冲突“七规则” 记者:既然规范冲突不可避免,那么人们在实践中怎么选择适用规范呢?也就是说,法律“打架”了,当事人该选哪个作为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 姜明安:选择适用规范,以解决规范冲突的规则和制度在法学上称为“冲突规范”。根据法理,冲突规范(不包括解决国际规范冲突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一般包括下述规则和制度:(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宪法优于法律,法律优于法规,法规优于规章,规章优于一般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即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针对特定群体、特定领域、特定地区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对特定对象适用特别规定;(三)新法优于旧法,即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后出台的规范与先出台的规范不一致的,对相应事项适用后出台的规范;(四)上位法对下位法有特别授权的,对特别授权的事项,二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下位法;(五)不同地区制定的规范不一致的,除法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合法的约定外,适用行为地规范;(六)不同部门制定的规范不一致的,除法有特别规定外,适用相应事项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七)相应规范冲突依据上述冲突规范依然不能解决的,依法报有权机关裁决。 三大机制缺陷 记者:目前我们已采取哪些举措减少“法律打架”?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姜明安:我国现行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机制主要包括: 一、《立法法》确立的规则,如新法优于旧法等; 二、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 三、通过《立法法》建立的法律规范冲突裁决制度; 四、通过宪法、组织法和《立法法》,建立的对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 但这个机制还很不完善,其最重要的缺陷是程序不健全、公众参与不足和司法缺位。 就程序而言,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违宪、违法审查建议后,何时开始审查和怎样审查,何时裁决和怎样裁决,何时答复申请人,等等,法律都没有规定。没有程序,审查如何运作? 就公众参与而言,备案是立法机关的内部运作,基本上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而没有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备案审查人是很难发现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的。 就司法缺位而言,根据我国现行体制,法院无权审查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问题。而法规、规章的违宪、违法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在具体案件中才能暴露。因此,排除司法审查,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就很难得到较好的解决。我们国家这么大,这么多案件都去找全国人大常委会解决是不现实的,不要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现在没有专门的违宪、违法审查机构,就是今后设立了,也审查不过来。 因此,必须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法律打架”的现象。(记者 黄庆畅)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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