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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如何让国资监管更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四川就国资法(草案)征求意见

   焦点1——作为公共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是否可以得到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焦点2——如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那么,它还能履行好监管职责吗?是否应该规定一个第三方监督“出资人”代表的履职情况?

   焦点3——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行业企业是否适用本法?

   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率队来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以下简称“国资法(草案)”)提交二审作调研。

   在为期一周的时间里,调研组将先后与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业座谈,了解各方对国资法(草案)的意见。而7日当天,已有9个省、市级部门和8家企业被调研组“约见”。当天,应邀座谈者发言踊跃,提出了不少意见。

   政府部门是否可履行出资人职责?

   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中,目前,除国资委外,还有一些政府部门也按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如财政、交通等。根据这一情况,国资法(草案)规定,政府可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座谈中,有部门提出,希望法律对政府部门管理国资给予更加明确的授权,包括明确授权管理的范围、形式、内容和权限等。

   “不应该授权多个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声音也很响亮。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从管理效果而言,多个机构不一定比一个机构效果更好,同时,对政府职能部门过多授权也有悖于“政企分开”原则。

   国资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同为“出资人”代表,该草案明确了国资委剥离公共管理职能,但其他得到授权的政府部门显然首先还是一个公共管理机构。

   “我们认为,政府机构的主要职责应该是政策管理。”有企业就此指出。

   “运动员”和“裁判员”要分开

   “国资委如果履行出资人职责,就不可能履行好监管职责。”座谈中,有人提出质疑。

   根据国资法(草案)规定,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过,有座谈部门此前按照国资法(草案)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一次模拟运作,得出的结论是:实际运作中,两个“分开”的原则难以实现。

   例如在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时,当前的操作通常是,国资委要参与确定评估机构,同时,评估结果也由国资委认可。

   “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已与公共管理职能剥离,那么,资产评估的结果就不应该再由国资委认定。”不少座谈人员提出,是否应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他们建议,法律应明确一个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得到授权的“出资人”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公允评价。

   市政公用行业成国资监管“真空”?

   “规范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不少,但是市政公用行业的国资监管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看完国资法(草案),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抛出一个新问题。

   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天然气公司、垃圾处理厂……这些市政公用行业的企业中,也有不少国有资产,且数额不小。

   “在一些地方,60%的市政公用企业都被民营资本收购了。怎么收购的?收购价格是否合理?由于没有人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一块的监管实际是缺位的。”该负责人说。

   这个话题引出对国资法(草案)的又一个建议:应对国有资产的转让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公开”旗帜下的暗箱操作。

   新闻背景

   据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这也是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200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一审。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三类: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提交一审的国资法(草案),共9章76条,调整范围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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