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首页 | 时政 | 财经 | 改革开放三十年 | 综合 | 长三角 | 港澳台 | 评论 | 人事 | 深度 | 图片 | 人物 | 看中国 | 探索 | 网记 |
||
|
新闻背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08年04月10日 19:58:4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华网杭州4月10日电(记者刘羊旸、杜宇)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人10日在此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所谓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这一概念的涵义包括: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本单位职工,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或由职工民主推荐代表,企业方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指派的代表。 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工会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起步于1994年劳动法颁布后。目前,逐步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主导、三方合力、工会力推、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相关立法日趋完善,各级工会干部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能力建设日益加强,协商质量逐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有新的进展,其社会效果也日趋显现。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