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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是完善资本市场制度 依法治市而非救市
2008年04月11日 08:28:5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当前股价集体持续下跌是非理性的。如果没有外力,市场就会受无形之手的影响,延续自身的非理性下跌。对此,目前市场需要的不是政策救市,而是完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投资者保护问题,从制度上促进股市的健康发展。观察美国证券法对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对于当前面临大小非考验的中国股市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完善制度建设有助于平抑非理性下跌 近期,对A股市场是不是在非理性下跌、政府是不是应该救市的争论多了起来。这看似是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只有解决了第一个问题,才可以谈救不救市的问题。 如果目前我们的经济仍处于较为健康的发展周期,上市公司质量持续提升的预期没有发生改变,股价处于持续的下跌就是非理性的。如果没有外力,也就是政策的有形之手,来改变市场的基本预期,市场就会受无形之手的影响,延续自身的轨道,进入更大幅度的非理性下跌通道。所以,我们看到,各国毫无例外都十分重视有形之手对市场的干预。 美国是非常注重通过"有形之手"干预股市的。当本次次贷危机引起了金融危机时,伯南克采取了持续降息措施,白宫也积极进行减税,以此来减缓次贷危机的蔓延与影响。于是,作为次贷危机的策源地,美国道琼斯指数在近6个月内跌幅不到10%,但远在大洋彼岸的上证指数下跌却超过了40%。在这两种走势面前,我们还用争辩哪个股市的表现更理性吗? 对美国经济陷入衰退的担忧并没有将美国股市拖入熊市。相反,目前我国的经济增长依然良好,虽然有各种负面因素,如增速可能减缓和通胀形势严峻等,但这比美国经济的现实更严峻吗?因此,肯定是我们的股市出了问题,而这种问题只能靠政府来解决,那么有形之手会出手吗? 抛开其它因素,当前市场最大的担忧在于大小非对市场的冲击,在于再融资的压力,在于印花税的交易成本。这些因素是由制度产生的,抑或是由非理性的投资者带给市场的?如果是制度的结果,制度就应该通过不断完善来改变不合理的现实。 我们认为,去年过度投机带来的非理性价格泡沫已经通过连续的下跌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消化,现在到了政府应该完善自己的制度时候了,包括对大小非的进一步规范、对印花税的调整、对再融资的合理安排等。 美国对大股东减持规定对"大小非减持"的启示 在此,我们可以透过观察美国证券法对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对于当前面临大小非考验的中国股市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当然对监管机构重新审视这一问题也会有很大的启发性。 美国政府在1929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有《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144号条例》。实行《144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上市公司超过10%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条例144列出的条件。 有关条例144的五个条件概述如下: (一)锁定期。在你可以向市场出售限制性证券之前,你必须至少持有这些证券一年(在1997年之前是两年),这一年的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的时候。锁定期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因为,在公开市场获得的证券是非限制性的,所以对在市场购买发行方证券的关联方来说是没有锁定期的。但是,如果关联方再出售时,要符合该条例的其它条件。从发行方手中购买额外的证券不会影响先前购买的同类证券的锁定期。如果你是从其它非关联方手中购买限制性证券,你可以把非关联方的锁定期加入你的锁定期中。如果是来自关联方的赠品,则锁定期开始于购得证券的时间而不是赠送的时间。如果是雇员收到的股票期权,锁定期通常开始于期权执行的时间而不是给与的时间。 (二)足够的最新信息。在出售之前,必须有足够的关于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通常意味着发行方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编写定期财务报表。 (三)交易量规则。一年锁定期之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如果这一股票在某一交易所或Nasdaq交易)的较大者,且必须事先填写售出通知表格144。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公告板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四)普通的经纪交易。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卖方或经纪人都不能引诱买方购买这些证券。 (五)填写通知并上交给SEC。在你下卖单的时候,如果三个月内的交易量大于500股或总交易额大于$10,000就必须填写一份通知--表格144并上交给SEC。在表格上交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售出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必须填写一份修改通知。 如果你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已持有限制性证券两年以上,就可以不考虑以上条件而无限制的出售了。 而公司的关联方(上市公司的超过10%的大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则需要在任何时侯都永久性地遵守以上出售条件。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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