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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建立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记者11日从全国优抚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新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将在2009年10月1日前全面建成并正式运行。

   据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负责人介绍,我国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在1998年前享受公费医疗,但在医疗制度改革后,“公费医疗”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了诸多困难。2007年8月,民政部等4部门联手启动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则着眼于市场经济要求,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为基础,政府、社会、个人共同负担。

   根据2007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地方政府分情况帮助其缴费;中央和地方共同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重点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倾斜;接受医疗服务时优抚对象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这位负责人透露,以在乡复员军人目前每天日常用药费用为例,调查显示人均在11元左右。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运行后,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用保障能与原有水平持平,对其他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费用能够得到较好保障。

   中央财政2007年度安排了15.3亿元医疗补助资金,北京、天津等19个省区市出台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实施办法,其他各地的实施办法将在2008年底前出台。山东省作为全国试点,新医疗保障制度已在2007年12月开始运行。

   民政部要求,各地市级和县(区、市)级单位要在2009年6月底和9月底前制订完成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各省级财政配套医疗资金投入应不低于中央财政投入额度,各级医疗补助资金投入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按一定比例实现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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