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营经济在《宪法》上地位的确立以及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冲击下的不断改制,劳资关系的法律性质改变了,那些由国家代为行使的权利,由于缺乏后续的制度支撑,反倒成为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空白地带”。因此,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确立罢工权,是在赋予权利让权利归位的前提下规范罢工。否则,劳动者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像东航这样“不是罢工,胜似罢工”的极端维权方式就会层出不穷。
近日,深圳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同信在提交某会议发言的书面材料中提出:“不要把罢工问题看得太敏感,罢工是市场经济摆脱不了的规律,也是目前社会能够接受的最好办法,深圳应当甩掉把罢工看得太敏感这个思想包袱”。他同时提出,“在法律或制度层面应当对罢工作出相应的规定”。(4月12日新浪网)
在某种意义上,话语禁忌的分寸是社会进步与否的风向标。随着社会文明和开放程度的不断提升,总会有一些话题逐渐“脱敏”,比如我们现在要讨论的罢工问题。但目前的问题是,不是深圳有没有甩掉把罢工看得太敏感这个思想包袱的想法和勇气,而是地方政府能否在“法定权利”之外“自造权利”,因为,归根结底,罢工是工人的一项权利,需要法律的赋权。
起初,罢工并不“敏感”,反倒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神圣权利,1975、1978年《宪法》中对罢工权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关于罢工权的规定在1982年也即现行《宪法》中被废除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垄断经济市场的语境下,劳资关系作为“人民内部矛盾”,需要的是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协调,而不是劳动者罢工权的行使。况且,因为没有什么比“稳定”更能压倒一切,罢工权被“敏感化”处理也属正常。
然而,随着私营经济在《宪法》上地位的确立以及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冲击下的不断改制,劳资关系的法律性质改变了,但罢工权并未随着经济关系的变革而从政治权利“降格”为经济权利。先前存在的国家“包办”劳动者一切权利的制度在被市场经济改变之后,那些由国家代为行使的权利,由于缺乏后续的制度支撑,反倒成为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空白地带”。劳动者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必然会采取一系列挑战社会道德、职业和伦理底线的方式进行“自杀式维权”,甚至某些在我们看起来是“强势劳动者”的当事人也概莫能外。近日,吊诡的东航云南分公司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就是对这一现状最好的诠释。
在一个缺乏劳动者自我维权途径的机制之下,与罢工权的“敏感化”相对应的是公权力通过立法对劳资关系的强势介入和矫正,比如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条款。不少人在批判《劳动合同法》损害了劳资自由谈判的法治要义时,都无一例外地忽略了我们常常所说的“中国国情”:在缺乏强大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者没有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的语境下,法律必须通过干涉契约自由来让失衡的劳资关系和权利配置重新平衡。
可是,法律的越俎代庖是否可以以及可能,却值得商榷。期待中的《劳动合同法》一纸风行的局面并未如期而至,反倒是资方总是在试图影响这些看起来“沉睡但却有威慑力”的法律条款。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权利的缺失,意味着话语权的被剥夺,而利益最相关者的话语权由他人代为行使,使得法律实施的结果很可能南辕北辙。因此,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确立罢工权,正如王同信指出的那样,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在赋予权利让权利归位的前提下规范罢工。否则,像东航这样“不是罢工,胜似罢工”的极端维权方式就会层出不穷,成为真正的“政治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