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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能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
2008年04月24日 17:22: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4月24日下午16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就《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我国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升为一项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做了专章规定。其中这次关于保障劳动就业权利一章里增加了几处新规定: [李援]第一,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把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 单位要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李援]法律对这个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各单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这个制度具体实施的内容由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做具体规定,本法在33条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并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李援]第二,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法律禁止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残疾人劳动 [李援]三是,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保障残疾人权利 国家机关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孙先德]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提出了一个针对性很强,同时也是很敏感的问题。 这里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内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除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去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有相关规定。昨天新闻联播里播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应该说保护残疾人的态度国家是鲜明的。 第二,残疾人的保障金作为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残疾人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目前,各省基本依据当地政府令委托税务、社保等部门代征,资金缴入国库。第三,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障金应缴的额度外,还要自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能代替安置残疾人就业 [李援]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们实行这个制度的目的,而不是征收保障金。 所以所谓的达不到比例,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个方式只是督促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以此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个思想观念在国际社会上是非常清楚的。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都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努力,所以第三十三条没有直接规定保障金,而是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将推动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 [中国日报记者]第一个问题,李援主任,您能不能介绍一下您认为这部法修改的哪些条款对残奥会的顺利召开有积极影响?第二个问题,这部法7月1日就要实施,残联对修正案条款有没有计划?对残奥会的部署有安排?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这次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后对残奥会、对残疾人的影响意义是长远的。具体对残奥会来说,在这时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案,应当说它的现实意义也很重要。客观地讲,在过去几十年的过程中,无障碍环境建设有一些规划,但在现实当中执行得并不是很好。由于保障法1990年颁布实施以后,逐步有所改善,但是近几年的改善更为明显。我在残奥会组织机构里,负责场馆的运行。我们请记者朋友有机会到新建的场馆去看一看,那里所有的通道、所有的环境基本上都是按照无障碍设计和规划的。在一些老场馆的改造方面也取得了很明显的成绩。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更加强化了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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