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摆脱“男友”的纠缠,蔡甸17岁少女倩倩(化名)跳进水库,“男友”张某既没有报警也没营救便自行离开,倩倩随后溺水身亡。4月20日,记者获悉,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见死不救的张某移送法院审理。这是武汉检察机关首次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见死不救者。(4月21日《长江商报》)
很多人对于此案的起诉可能并不理解,认为“见死不救”仅仅是一种道德上应当谴责的行为,法律并没有“见死不救罪”,不应当受到刑罚的制裁。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如果不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引起了危难,而且自己没有特定职务或者不是法定的救助义务人,没有去救助,当然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但是,负有特定义务或者落难的人产生的危难是因自己引起或者有关系的,没有积极救助,那就可能要负法律责任了。
通常来说,故意杀人罪从行为的表现形式来区分,可以包括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行为人故意积极实施杀人的行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救助而不实行这种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前者不需死亡结果发生,后者必须有死亡结果的发生)。这种特定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比如消防队员对于火灾受困的群众,就负有实施救助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比如幼儿园的老师带儿童去游泳,此时儿童溺水,幼儿园的老师就负有义务救助;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指实施了在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而产生的义务,最典型的就是合同行为。比如,病人无力缴费医院拒收,导致病人未及时医治而死亡,这可能就是一种道德上应当谴责的行为,但医生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医院已经收治了病人,就产生了相应的义务,医生看见病人是其仇人而故意不治疗导致其死亡,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某人因为负有上述的特定义务,并且有救助能力而不实施救助,致使他人死亡,那么法律就认为他是不作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张某所涉嫌的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倩倩落水的危难是张某的纠缠行为引起的,张某对倩倩落水就负有救助义务,这种义务就是所谓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张某有能力实施救助却故意不实施救助义务,就是一种不作为,因此造成了倩倩的死亡,就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由于负有特定义务而“见死不救”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判刑的,在全国已经有多起先例。比如前些年,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市的一起轰动全国的“未婚同居见死不救案”,被告人李家波和女青年项兰临是同居关系,项兰临自杀也是因李家波而起,李就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这时,李家波见项兰临自杀而不救助,就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以,“见死不救”到底构不构成犯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不救助的人是否负有某种义务。张某被起诉的案件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千万不要重蹈覆辙!(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