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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争议频发凸显法律盲点 民航法正加快修订

   ■有关专家表示,修订应突出以人为本,直接明确规定赔偿责任限额

  


   从强行辞职到对簿公堂,再到停飞事件,一些飞行员情绪的动荡已成为民航飞行安全的隐患之一。

   4月24日,一名东航飞行员辞职遭遇航空公司索赔1275万元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判其赔偿东航培训费等共计140万余元。

   历时近一年的“天价”索赔案尘埃落定,不管该案与东航“返航”事件有无关联,但与“返航”事件牵出的飞行员跳槽难、旅客延误赔偿难等问题一样,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一个现实:民用航空法严重滞后于航空业发展。

   今年1月,原民航总局代局长、现任民航局局长李家祥,在全国民航工作会议上表示:加快《民航法》修订工作。有关专家认为,民航法修订,应当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加强对消费者权益和飞行员权益的保护。

   争议凸显缺失

   3月31日东航集体“返航”事件发生,在人们的热切关注下,东航4月7日承认其系“人为因素”引起。

   飞行员为什么故意返航?人们在进一步追问中得知:飞行员发泄对航空公司的不满,用旅客与航空公司博弈。

   跳槽难、劳动强度大、待遇不公……随后,飞行员纷纷站出来诉苦,让人们知道了高薪风光的飞行员还有如此之多的难言之隐,同时也让人们了解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间的博弈由来已久:2006年6月,因欲办离职手续未获公司批准,东航某分公司6名飞行员在东航上海总部开始为期5天的“绝食”抗议。“绝食”飞行员称,之前提出辞职,被公司按有关规定追索机长600万元、副驾驶307万的巨额赔偿。2008年3月14日下午,由于认为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上海航空公司40余位机长同时报请“病假”。2008年3月28日,东星航空11名机长因与公司发生劳资等纠纷,集体“告假”……

   “之所以发生以上事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无论是航空法,还是原民航总局的规定,都没有明确规定飞行员合理流动的机制。”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认为,东航集体“返航”,是飞行员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又无法寻找到有利的法律武器和法律途径的情况下,发生的“激进”行为。

   张起淮进一步分析,大规模的飞行员辞职,主要是对航空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不满。飞行员和航空公司之间缺乏一个有效运作的关系沟通和矛盾解决机制。一旦发生矛盾,即使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受到航空公司的侵害,飞行员也无法从正当的途径讨个“说法”,必然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延误旅客获赔难的问题,一直被口“诛”笔“伐”,在这次“返航”事件的处理中,同样受到争议。据了解,民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经查明,集体“返航”事件,航空公司没有免责理由,赔偿是必须的。可怎么赔偿?赔多少?现行民航法并未作出规定。

   依据2004年7月原国家民航总局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东航只给每名旅客400元左右的补偿,逃避了赔偿责任,表态令受延误的旅客十分不满。

   有关专家表示,民航法在旅客权益保护上,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在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补偿之外,如何对旅客进行赔偿?现行民航法对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另一个是在造成旅客伤亡的情况下,对其的赔偿数额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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