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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优秀农民工可落户城市

   为充分调动农民工投身城市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在务工城市落户了。

   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马洪亮等17名农民工“山东省劳动模范”称号,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授予徐万年等10名农民工“山东省首届十佳农民工”称号、授予杨振刚等100名农民工“山东省首届百名农民工之星”称号。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优秀农民工的落户工作,省公安厅研究决定,对获得“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首届十佳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允许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务工地落户;对获得“山东省首届百名农民工之星”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允许其本人在务工地落户。要求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凭荣誉证书、用工主管部门证明、原籍户籍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落户。各级公安机关还将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工登记为城市居民的办法,逐步实现城乡社会统筹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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