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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定在6个主产省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日前印发通知称,《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自5月21日至9月30日适用。《预案》明确,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为白小麦每市斤0.77元,红小麦、混合麦每市斤0.72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小麦主产省。

   在预案执行期间内,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小麦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新的小麦国家标准。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加强监管,切实防止收购中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

   通知还表示,新粮上市后,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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