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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住房保障政策惠及广大低收入家庭

   2008年是自治区“住房保障建设年”。我市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住有所居”、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社会发展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步伐

   今年我市按照自治区政府确定的保障目标,市四区及稀土高新区对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外五旗县区对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经测算,2008年全市需保障家庭11995户(含达茂旗实物配租276户),预计发放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205万元。1至4月份全市已发放租金补贴690万元。今年全市新建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具体分布在昆区民悦小区、青山区昌福小区、东河区福瑞小区、九原区龙苑小区,各建1万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大约846套廉租住房,每平方米平均造价1280元,预计总投资5088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209万元,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403万元,缺口资金由政府自筹。目前,大部分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均已开工。土右旗计划在旧城拆迁改造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房中按8%比例配建100套廉租房,建成后由旗政府统一回租(按市场平均租金价格的一倍回租)。

   为推进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市特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了全市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房产、财政、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责任目标考核、政策调研等工作。各旗县区也逐步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家庭报名、审核、合同签订及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确定合理的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我市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定位在具备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或优抚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家庭,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凡符合条件的家庭,均可享受到50平方米的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4.8元,每户每月领取240元,未达到保障面积,按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差额给予补贴,并由各区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廉租户本人,自行在市场上租赁符合条件的住房。如廉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通过改善住房条件,住房面积已达到廉租住房补贴标准(50平方米)的,由各区廉租办核实后取消其廉租资格。

   第三,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保障渠道。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来源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府年度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四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昆区、青山区、九原区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50%;东河区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60%),外五旗县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自行筹措,保障面积与补贴标准自行确定;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资金;三是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要求,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用于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

   第四,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我市廉租住房工作实行“三级审批、两级公示”,即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廉租办三级审批,在街道办事处、区廉租办进行公示,全程由市廉租办进行监督。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向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居委会)对其经济收入、住房状况进行严格审核,报区廉租办,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保障对象,报市廉租办备案后,由市、区两级廉租办和廉租户本人签订租金发放合同,享受租金补贴。

   第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我市在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方面实行“一户一档”制。使用文书档案记录廉租家庭基础信息,将廉租家庭有关申报、审核、批准的文书、表格、廉租家庭原居住地的住房证明,低保证或优抚证明复印件、廉租家庭户口簿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存入个人档案,确保档案的利用率。全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

   2008年1至4月,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1万平方米,投资5400万元,其它项目尚在前期准备阶段。石拐棚户区搬迁改造项目于4月初全面开工建设,现已有97万平方米住宅开槽施工;包钢尾矿坝周边五村整体搬迁项目于去年底进行道路管网配套建设,近期内将全面开工建设;西滩牛奶场改造项目除安置拆迁户后剩余的210套住房已向社会公开销售,现正在审核申请家庭申购资格;海威住宅小区(一期)开工建设22万平方米,待达到预售条件后公开销售,将会极大地解决符合申购条件家庭的住房问题。

   5月5日,市房产局向市政府呈报了《2008年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请示》,汇总各旗县区政府申报材料,对列入储备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了严格的调查、筛选、审核、汇总。第一批项目的选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符合城市住宅建设总体规划和住宅建设土地利用规划;二是综合了各旗县区呈报关于本区域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意见;三是优先考虑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四是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等控制性要求;五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应占年度全市住宅开发建设总量的20%以上,同时兼顾项目条件基本成熟,能够近期开工实施等因素,重点考虑新都市区建设项目、旗县区“城市村”城乡结合部改造项目、生态移民搬迁工程、旧城改造、企业集资建房等项目。为此,确定了15个项目,共计213.5万平方米。同时,呼铁局集资建房、包钢旧街坊改造等项目约60万平方米均纳入项目储备。 (来源:包头房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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