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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上市前重组 大额重组一年内不得IPO
2008年05月28日 19:57:4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其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五成,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二成的,则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文件称“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并表明,企业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作用积极。(完)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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