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日获悉,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并实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
审批权限分级分层更加明确
今后,所有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省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发改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核报省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审批。
浙江省委、省政府指出,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
办公楼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不得在建筑物内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公区域内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不得搞豪华装修,电梯、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并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浙江省委、省政府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厅)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擅自建设的楼堂馆所予以没收
浙江省委、省政府指出,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
而且,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