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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该重视巨灾保险的时候了
2008年06月05日 08:56:0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主持人:本报记者 龚丹韵 ●嘉 宾:钟 明(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 新闻背景:天灾难以避免,但如何把灾后的伤害降到最低,却是人力可为。比如保险的手段,一直为发达国家所看重。2005年卡特里娜飓风灾害发生后,近一半的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赔付,由此减少了美国的经济负担和社会负担。而中国保监会的官员估计,此次汶川地震造成的损失中,只有5%投了保险。我们每年因巨灾造成的损失,大多依赖政府财政拨款和民间捐款,负担甚重。作为自然灾害频发国,如何运用保险抵御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或许已到关键时刻。 龚丹韵:相比上千亿元的地震损失,目前的保险理赔额实在是杯水车薪。为什么我们的投保率那么低? 钟明:客观上,我国保险业还在初级发展阶段,一般的财产保险投保率都比较低,更何况地震风险通常属于除外责任,必须加费才能特约附加投保。当然这也与地震风险的特殊性有关。地震大多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才来一次,出险率非常低,投保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而一旦发生,损失又特别巨大,地震保险定价势必很高,人们更加不愿意参保,但如果降低定价,保险公司又赔不起巨额损失,这就陷入了两难。所以,仅仅依赖一般保险的数理基础“大数法则”来分散地震风险是行不通的。 龚丹韵:一些发达国家的地震投保率可以高达两位数,他们又是怎么做到的? 钟明:从世界范围来看,地震保险做得比较好的是日本。日本地震保险的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由政府承担主要的损失补偿责任,并给予财政支持: 首先,日本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强制保险,它属于非营利性质,费率厘定不含利润。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就不强制了,完全商业化运作,由民营保险公司经营。这是因为公民个人承担巨灾风险的能力较低,需要政府提供支持,以保证社会的安定,而企业可以自负盈亏。其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并不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政府提供后备保证金和再保险的政策支持。具体做法是:民营保险公司、地震再保险公司(由日本19家民营保险公司和东亚火灾海上灾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和政府三方作为风险承担者,层层分保。如理赔额在750亿日元以下,全部由民营公司自己承担;750亿—10774亿日元以内部分,政府和参与的民营保险公司各承担一半;10774亿—45000亿日元之间的,政府承担95%,民营公司承担5%。再者,一场地震损失可能非常巨大,所以地震保险作为火灾保险的附加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金额的50%,建筑物最多保到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最多保到1000万日元。单一地震损失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总限额,就按照总限额与实际应付赔款总额之比进行赔付。 由此可见,日本的地震保险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适用范围还是有限的;尽管政府有财力支持,但其支持度也是有限的。 美国的地震保险由各州自己决定。比如加州有地震局,通过发行公债,建立地震保险基金。美国做得比较有特色的是洪水保险计划。它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和私营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保险。洪水保险单由私营保险公司代为销售处理,但最终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是政府,赔款的资金来自政府设立和管理的洪水保险基金。 龚丹韵:那对我们而言,可以具体借鉴的做法有哪些呢? 钟明:第一,我们需要建立强制保险制度,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来实施,否则巨灾保险很难做起来。但具体操作时,一定要根据本国的经济情况、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以及巨灾的出险频率、损失程度来划定范围。比如洪水的出险频率比较高,几乎每年都有,强制保险的条件相对成熟一些,可以根据地理区域,由政府规定哪些区域需要强制保险,哪些不需要强制。此外,为了推动强制性巨灾保险,政府可以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提供保费补贴、税收优惠。具体到地震险的保险费率可根据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别对待。比如日本,符合抗震3级标准的建筑物享受7折优惠、符合抗震1级标准的住宅享受9折优惠,由此逼迫当地加强防震措施。总之,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几个巨灾风险在经济发达地区先行试点,慢慢积累经验。 第二,建立巨灾共保体。单独一家商业保险公司是无法抵御巨灾损失的,所以这些保险公司可以联合起来,组成巨灾共保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当然,共保体的经营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并且必须在国际市场购买商业再保险。 第三,建立国家的巨灾保险基金。其中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拨款,一部分来自商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地震共保体支付的再保险费。该基金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公债、发行巨灾债券等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来扩充。 上述种种都有赖于相关法律政策的颁布实施、财政的及时拨付、地方经济水平的承受能力等等,有待方方面面的研究,一步步落实。 龚丹韵:有外国媒体称,汶川地震凸显出中国的保险业落后发达国家十年。而熟练运用保险手段甚至可能缓解经济危机。保险对风险的抵御能力究竟有多大? 钟明:成熟的保险体系确实会起到一些作用。一个社会保险业越发达,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但是保险毕竟不是万能药,有自己的经营规律,不符合保险原则的,它的作用依然有限。 如何分散巨灾风险,离不开对国外成功经验的研究,更离不开对本国自然灾害的研究。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损失分析。所以,实施巨灾保险,还必须做好一些基础性的技术工作,比如建立巨灾损失模型,有了这些信息资料后,才能解决巨灾保险的定价和强制范围等问题。日本从1966年通过《地震保险法》至今,已历经四十多年的发展,而我们的巨灾保险研究和实践才刚刚起步,因此更需要一个客观公正的态度,形成长效机制,真正发挥好巨灾保险的作用。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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