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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个青少年保护条例诞生过程
2008年06月07日 14:15:19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值得纪念的日子 今年6月20日,是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87年6月20日审议通过《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纪念日。此时此刻,使我十分思念为起草这部《条例》作出重大贡献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陆明、办公室主任柳忠良同志。《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诞生,标志着我们的国家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开始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意义非凡。上海能在全国率先起草青少年保护法规主要四个有: 一是中央有要求。197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多次作出指示,必须实行综合治理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作为地方立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依据中共中央(85)20号文件中:“目前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还不完善,建议立法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宪法的精神,加紧制订保护青少年的有关法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在全国性立法尚未成熟时期,用法律手段保障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迈出了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具有深远意义的一步。 二是工作有基础。上海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在全国处于重要的地位,教育保护青少年的基础工作相对较好。时任华东政法学院副院长曹漫之老同志非常重视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华东政法学院专门设立了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徐建教授1980年曾参与团中央关于青少年教育保护法规的起草工作。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在团中央青农部工作,与团中央宣传部同一个楼面,亲眼目睹了时任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魏久明等同志在着手起草青少年保护法规的研究工作,并留意收集了相关的材料,1982年我回上海工作时带回了上海。尤其值得一提,是八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鉴同志高度重视,全力支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此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办。 三是现实有需要。文革十年浩劫之后,青少年的犯罪问题十分突出。1980年8月,联合国第七次预防犯罪及犯罪待遇大会在委内瑞拉首都加拉加斯召开,我国代表团就我国犯罪的趋势和预防的方针、对青少年犯罪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等方面的发言,在会上受到了高度的评价。许多国家对我国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分工负责,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进行综合治理表示赞赏。这些好的设想和经验需要靠法律来规范,加以推广实施。我们在起草工作时广泛作了调查,归纳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需要解决的103个现实问题,涉及到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方方面面。 四是团市委有决心。共青团组织具有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义不容辞责任,在青少年保护法规的立法中理应有所作为。当时我把在全国率先起草青少年保护法规的动议向团市委领导作汇报,得到了时任团市委书记黄耀金、副书记范希平全力支持。耀金同志提出,我们团市委愿意牵一个头,同时“三出”:一是抽调一位部长,全身心地投入到起草工作;二是挤出两间大的办公室作为起草办公用房(陕西南路30号马勒别墅);三是挤出三万元人民币作为起草经费。这在当时是个很大的决心,感动了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专门下发文件,起草工作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团市委牵头,从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教卫办、市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市政法各部门抽调干部组成起草办公室。 我有幸参与了起草工作全过程,深切体会到四个不曾有过: 一、填补了我国青少年立法的空白。自从世界上第一个形成独立体系的青少年法——《少年法庭法》于十九世纪末在美国伊利诺斯州制定以来,随着青少年法这一新的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的传播和发展,世界各国大都依据本国的情况和实际需要,先后制定了青少年法。我国法律具有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传统。在宪法和法律、法令中有不少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在长时间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但没有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青少年保护法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是一部综合性的保护青少年的法规,把国家机关、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的保护和青少年的自我保护相辅相成,融为一体。 二、依照立法程序两次上会议均通过。这部《条例》先经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1987年4月29日原则通过,根据大会的授权,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87年6月20日审议通过。1987年4月29日下午,第六次全体代表大会议程中有表决通过《条例(草案)》,时任市委书记芮杏文为大会主席主持会议,大会的会场中间摆了立式话筒,下午4点25分,当工作人员宣读完草案的决议时,会场气氛十分活跃。芮杏文同志站起来,向身后主席团的成员们作了商议,回过头来说,这部《条例(草案)》是很好的,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精心准备,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但现实又十分需要,建议大会原则通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再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加以修改,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施。 三、深入扎实地调查研究的成果。起草工作从1985年12月下旬开始,历时一年零六个月,经过广泛社会调查,提出了7个方面103个问题,从1986年6月上旬正式着手起草,先后十易其稿,初稿的题目是《上海市青少年教育保护条例》,共13章164条。经过提炼、加工,广泛征求意见,改为《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条文压缩到10章67条。再印发有关部、委、办、局和22个区、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258个单位共提出了470余条意见。在此期间还专程赴北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报,并听取了团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和北京法律界专家的意见。根据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于1986年12月中旬形成了送审稿。先后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12次会议、第17次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第27次会议审议,反复作了修改,形成提交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应当说,这部《条例》凝结了全市人民共同的智慧和心血,是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统一的结晶。 四、磨练团干部严谨的工作作风。共青团的干部往往热衷于开展各类活动,活动规模越大,团干部的激情就越烈,而且只注重活动的效果。起草法规必须静下心来,对法规的每一条、每一款、每一项、每个字,反复推敲,要经得起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因此,参与起草工作对我的工作作风锤炼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一直影响着我。制订青少年保护法规是艰巨、光荣和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将会有一批有价值的资料汇编成《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立法纪实,又举办青少年教育保护的展览会。这样既立了法,为健全法制,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作出了贡献,又出了一批学术成果,培养了一批立法的人才。 我写此篇回忆文章的目的,是向当时参与起草《条例》工作的全体同志们表示敬意和由衷的感谢,并以此对已经去世的老领导、老同志、老同事追思。 (柴俊勇作者系上海市委原副秘书长、团上海市委宣传部原部长、《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起草办公室副主任)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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