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6月11日电 题:村民被迫交“买路钱”责任在当地政府
新华社记者梁思奇
由于连日暴雨,广西合浦县常乐镇附近一座桥被大水冲断,一些人撑竹筏摆渡过往人员,每人每趟收取20元摆渡费,有关部门出面干预后降至10元。对于每天需要过河的当地农民、学生来说,10元钱的摆渡费仍然过高,因而反响强烈。
我们不好简单地指责那些撑竹排的人是在“趁水打劫”,毕竟他们为过往行人提供了方便,解决了行人无路可走的难题。与这些人敏感的“市场意识”相比,当地政府在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方面,显得很迟钝。
我们倡导各种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急,但不能忘记,救灾应急首先是政府的职责。特别是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公共服务中断和缺失时,政府应首先想到自己的责任,不能无所作为,或者认为有人提供了服务就万事大吉。当地政府不仅要对高昂的“买路钱”给予干预,更应记得恢复交通、保障群众出行是政府的分内事。
中央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对政府建设的长远要求,更是在救灾应急中应落实的目标。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已进入汛期,各级政府应落实针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公共服务中断的应急预案。对那些直接影响群众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应最先“亮相现身”,使之及时得到缓解和解决,防止出现“趁火打劫”“趁水发财”,导致群众雪上加霜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