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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模式”试水取保候审改革 过程公开透明
2008年06月11日 14:41: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听证程序的确立、律师的参与,让山东平邑县取保候审改革备受好评;而将“犯罪嫌疑人认罪”和达成刑事和解作为取保前提,又引发不小争议。 从2006年12月开始,山东省平邑县王恪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取保候审要求不再婉拒了,而是痛快答应与检察院沟通一下。“以前,我对申请取保几乎没有什么热情,因为效果很不好。但自从检察院让律师参与取保候审听证后,我的积极性就来了。” 王恪所说的听证制度,是平邑县检察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开展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改革与辩护律师作用的扩大”项目的核心内容。项目开展至今,平邑县检察院共对55名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进行了听证,最后决定取保候审27人。 “让我们欣慰的是,目前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社会效果很不错。”改革的领衔人之一、平邑县检察院检察长王正海说。 听证会:让取保过程公开透明 按照平邑县检察院制定的《关于适用取保候审的若干规定》,决定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一般是社会影响和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听证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委托律师提出申请,案件承办检察官主持,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律师、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 5月23日上午,记者旁听了一场李某寻衅滋事案件的听证会,主持人是平邑县检察院刑检局副局长谢彦新,参与人为检察官朱宁栋、律师王恪和人民监督员孙杰。 首先,书记员祝雪芹介绍案情:20岁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酒后窜至一家粮店内,毁坏店主部分生活用品,价值3000余元。 接着,律师王恪陈述了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李某酒后失控,主观恶性不大。而且案发后他已经进行了赔偿,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他本人悔罪态度好,班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同意为其保证,取保后不会有社会危险性。“李某是高三学生,平时表现良好,他马上面临高考,请求检察院给他一个悔过自新和参加高考的机会。”随后,负责办案的朱宁栋检察官发表意见:“根据李某平时的表现和他犯罪的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认为可以对他取保候审。”最后,人民监督员孙杰发表意见。她认为可以对李某适用取保候审。“他马上面临高考,在这个人生的转折点上,推一推就可能成为社会渣滓,拉一把就有可能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记者次日了解到,检察院已同意对李某取保候审,待其高考结束后看能否作不起诉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按照原来的制度设计,被害人也是听证会的参与人之一,但是本次听证会并没有看到被害人的身影。“我们觉得,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了,就没有必要让被害人出现了。如果没有达成和解,双方同时出现可能会引起争吵,效果反而不好。”谢彦新解释说。 但王恪律师认为,被害人的参与也是很有必要的。“双方把矛盾摆出来,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如果被害人漫天要价,检察院可以当场进行监督。” 听证程序的设计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告诉记者,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因为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律师要么随意提交申请书,要么私下非正式与办案人员接触。取保决定过程的暗箱操作,律师对取保候审缺乏必要的参与,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取保问题上很难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也使得办案人员的裁量权无法得到制约,容易滋生腐败。“听证程序的引入最大的好处是使取保决定程序公开、透明。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程序公开透明方面有很大发展空间。” 观看了听证过程的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认为,听证提供了独具特色的取保候审决定方式,对民主法制进程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未来的取保候审改革要尽量争取司法审查,裁量方要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如果取保候审的申请不予批准,律师的上诉权要受到重视。” 陈瑞华建议,将来可以考虑扩大听证参与人员范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山东大学法学院周长军教授认为,听证范围可以扩大,将来可以对被取保人违反规定、办案机关决定收取保证金进行听证。“这能防止一些办案机关以被取保人违反规定为借口,将保证金变为罚金,变相搞个人创收。”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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