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治安状况欠佳,黑恶势力猖獗的地区,应着力强调日常办案机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官员的升迁,治安状况的评估上,也应引入公众评价机制,让官员在制度上不得不重视民意,尊重民意。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就具体案件下达办案指标的做法,多年来备受质疑。北京、湖北等地公安机关先后放弃“办案指标”,也都曾赢得过一些喝彩。两年前,北京警方宣布从“指标制”过渡到“数据常量”,实现由“定性”到“定量”的突破。当时的媒体高度评价了这一举措所带来的转变,称“北京警方对社会治安局势的掌控能力正在进一步提升”(2006年7月31日《新京报》)。
废除“办案指标”之后的效果是如此显著,本应引得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争相仿效,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我们至今在公共传媒上仍能时不时看到“办案指标”的影子。5年前,沈阳市公安机关曾在冬季“百日会战”中明确提出,要“破获100起命案,抓获100名要犯”,在媒体的质疑与批评之后,想来当地应有所反思,因应民意与执法理性对“办案指标”予以科学校正。但事与愿违,据《法制日报》于6月12日报道,“办案指标”又在辽宁重现,只不过,这次“指标”的制定者变成了辽宁省公安厅。“新指标”的内容是:从5月到今年年底,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5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
对“办案指标”之弊及其容易导致的恶果,已有成批量的分析文章见诸舆论。如果辽宁此打黑指标是可行的,那么每个市至少应该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每个县(市)、区至少有5个以上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难道黑恶势力在辽宁如此猖獗与逍遥吗?其实,当“办案指标”来来去去,于治安状况而言,仍是“治标”而未“治本”。如果“指标”定得多了,基层干警的“治本”之心也就散了。若真“除恶务尽”了,下一次“指标”降临,拿什么来完成任务?如受办案指标的限制,则只会束缚打黑除恶,并因此留下隐患。
可就是这样一个民众反对、媒体质疑,甚至连基层干警也同样叫苦不迭的“办案指标”,却硬是阴魂不散。潜在的原因也许就在于,量化的“指标”不仅于治安有“治标”之功,于某些领导而言还能最直观地体现政绩。看来,只要我们的治安评估、官员任免等,还存在着“唯上不唯民”的弊端,就很难保证官员们把对民意口碑的追求,置于上司的嘉许之上。
当然,不排除有些地方官员会基于道德自觉来主动取消“办案指标”,只是,这种纯粹依赖于官员个人官德的制度改进,注定无法大面积推广。鉴于对“办案指标”之恶在舆论上已形成共识,公安部理应以内部的制度化来严厉禁止各地再颁“办案指标”。对治安状况欠佳,黑恶势力猖獗的地区,应着力强调日常办案机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官员的升迁,治安状况的评估上,也应引入公众评价机制,让官员在制度上不得不重视民意,尊重民意。
如是,“治标”的“指标”方有可能大范围退出。
□王琳(海南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