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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择机进一步理顺成品油和天然气价格
2008年06月16日 08:44: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答记者问 今年4月1日,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正式施行。在节能宣传周来临之际,记者就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问:今年6月15—21日,是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本次节能宣传周活动主题是“依法节能,全民行动”,请问为什么确定这个主题? 答: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一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法律,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贯彻实施好《节约能源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今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将主题确定为“依法节能,全民行动”,就是想通过对《节约能源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这部法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节能,合理用能。 问: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与原《节约能源法》相比,有什么突出特点? 答: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内容,这对加强这些领域的节能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健全了节能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后用能产品淘汰制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节能奖励制度等。《节约能源法》还明确国家要制定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限值标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和支出标准等。 三是完善了促进节能的经济政策。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对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对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等,从总体上构建了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 四是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相互协调的节能管理体制,理顺了节能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 五是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19项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违反管理制度,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违反能效标识管理,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了处罚范围和力度。 问:刚才您提到,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设立了一系列节能管理制度,您能否介绍一下其中一些重要的制度? 答:一是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级地方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这使节能问责制的要求刚性化、法定化,有利于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节能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 二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通过项目评估和节能评审,控制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投资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和过快增长。 三是落后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要制定并公布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目录及实施办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这一方面把住了高耗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市场入口关,也加大了淘汰力度。 四是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节约能源法》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范围,对重点用能单位和一般用能单位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要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五是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能效标识管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明确了能效标识的实施对象,要求生产者和进口商必须对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对应标未标、违规使用能效标识等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 六是节能表彰奖励制度。《节约能源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这是加强节能管理的一项鼓励措施,旨在为全社会树立先进典型,激发全社会作好节能工作的积极性。 问: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已经于4月1日开始施行,请问国家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好这部法律? 答:立法很重要,但贯彻落实好法律更重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要求,下一步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节约能源法》宣传力度。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公益广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实效。开展《节约能源法》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节能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对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进行曝光,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是抓紧制定《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和标准。尽早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规。抓紧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表彰奖励办法》等。制(修)订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 三是加大重点节能工程和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推进力度。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是节能工作的两个重要抓手。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十大节能工程。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今年计划推广使用节能灯5000万只。加大财政节能奖励力度,进一步调动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开展千家企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发布《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公报(2008)》。 四是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在工业节能方面,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制定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技术规范;开展节能发电调度等。在建筑节能方面,要编制建筑节能规划,严格执行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节能监管等。在交通运输领域,要引导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额标准等。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要制订实施能源消费定额,加强能源计量和监测管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等。 五是实施有利于节能的经济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择机进一步理顺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督促各地停止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实行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企业新购入的节能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在其销项税金中抵扣的政策。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方面的企业债券。 六是加大节能执法力度。要继续推动地方加快组建节能监察机构,为开展节能执法监察奠定坚实基础。要组织开展节能督查行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各种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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