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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法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详细

   ■纪检监察

   关于严肃纪律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这次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温家宝总理随即赶赴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12日晚,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听取地震灾情汇报,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各有关部门也紧急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救治伤员,切实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这次抗震救灾工作时间特别紧迫,责任特别重大,任务特别艰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和部署,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作出应有贡献。现通知如下。>>>详细

   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计署派出机构: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实施了坚强领导,确保了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了大量专项资金,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际社会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强大的物质保障。目前,大量救灾资金和物资集中调拨四川等受灾地区。加强对这些款物的监管,对确保灾民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推动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详细

   关于印发《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四川汶川大地震有关受灾市(地、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现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详细

   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震救灾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抗震救灾款物及时用于灾民救助和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确保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作如下规定。

   >>>详细

   ■国办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国办发 〔200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详细

   ■部门规章

   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财库〔2008〕4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详细

   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管理,规范分配、发放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民政部制定了这个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细

   民政部关于印发《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保障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效益,民政部制定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详细

   民政部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民发〔2008〕77号

   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下简称“三孤”人员),是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对他们予以妥善安置,给予特别关爱。经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研究,并征得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同意,对“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详细

   民政部公告(2008)第1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现就办理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详细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360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有关省(市)组织建造一批过渡安置房,满足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并对有关省(市)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为加强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

   >>>详细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川、甘肃、陕西、云南、重庆省(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设厅(局):

   为保障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详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的通知民政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规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监督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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