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曾经在北京中宇恒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可单位却以试用期为名扣了他入职前两月的工资1200元,还以此为由拒绝支付高先生的项目提成。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认定,单位单方约定试用期扣发工资违反法律规定,绩效奖金也不应以实习等理由拒发。判决中宇恒业公司支付高先生拖欠工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3万余元。
28岁的高先生于2006年10月到中宇恒业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试用期。不过,刚入职的两个月,单位却以他处于试用期为由每月扣发了600元工资。到2007年9月高先生辞职前,他先后参加了三个项目的工作,单位分别以他处于实习期、擅自离职、项目未完成等理由,没有发放相应的提成。
不仅如此,高先生工作的近一年时间里,双休日加班60余天,单位也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他还自行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单位也没有报销费用。因为社会保险问题无法解决,2007年9月,高先生递交了辞职书。
随后,他向西城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付拖欠的工资、提成,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等,但是仲裁委仅裁决单位支付高先生辞职当月半个月的工资,对其他要求都没有支持。高先生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由劳资双方依法协商确定。高先生与原单位没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试用期的约定。单位单方确定他的试用期,并以此为由扣发高先生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补发其工资,并依法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单位未足额支付高先生加班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项目提成属于绩效奖金性质,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奖金发放的方式及数额,但不应以高先生属于实习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等理由拒绝发放其项目提成。
最终,法院判决中宇恒业公司支付高先生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等3万余元,并退还其工作期间单位应该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为高先生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