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6月17日《京华时报》)。
大家似乎普遍倾向于将此“意见”看作是小产权房即将合法化的前兆。但“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与“小产权房合法化”并不能划等号,而更像是一种基于无奈现实的“特事特办”之举。
“有条件地允许”之“条件”真正的核心在于“已转让”三字,一下子就将被允许上市交易的范围缩小为当前存量的小产权房。“意见”之下,有关部门可能采取两个动作:一是严格执行建设部去年6月20日发布的叫停令,继续关紧新建小产权房的大门;二是以行政法规方式变相给予市场上现存小产权房合法地位,以了结已既成事实的小产权房难题。
个中关键在于,在法律未被修改之前,“有条件地允许已转让的农民自住房上市交易”本身就找不到任何合法性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不允许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物权法》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政府部门凭什么对存量小产权房“既往不咎”,而对新建小产权房严格禁止呢?
小产权房出现已十余年,且彼时之法律已严格禁止,没有理由把法律的执行按时间先后一分为二,先前违法的变相转为合法,后面违法的才依法制裁。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唯有直面问题的本质——要么修改相关法律,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要么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