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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切忌沦为“公地悲剧”
2008年06月19日 08:45:2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网络媒体之所以应当有所作为,是因为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但无论如何,行使媒介的自由与权利必须与支撑这种自由与权利的能力相适应 汶川地震的回响,互联网更能感受。这场举国齐力的救灾抗灾中,网民用无可厚非的方式成为传播信息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甚为遗憾的是,与此有关的虚假信息也在虚拟的平台上频频出现。 近日,一则广为转帖的传言是:“绵竹团市委书记范小华5月20日晚在绵阳五一广场搭建挪用的救灾帐篷,并恶意伤人,引起众怒,导致座驾被掀翻。”尽管很快就有查证帖子原文中的“范小华”另有其人,绵竹团市委书记范晓华与帖子中的打人事件毫无关系。范晓华本人也依据该调查结果就谣言作了澄清。但网民似乎更愿意相信此事就是范晓华所为,斥责她利用职权挪用救灾帐篷,逞威打人。 在源于网络的焦点事件一次又一次地成为社会舆论中心话题之后,没有人再低估“开放、共享、自由”的网络表达所能产生的影响力。尤其是它所提供的平等与平民化的表达机会以及对于社会丑恶现象的揭露与批评,对于公众来说,往往意味着民主、公平、正义、良知等诸多美好的字眼,有如一片“人文绿洲”。 但是,这种期待的正当性是以网民“良心”在场为先决条件的。“良心”应该同时包含三种态度,缺一不可:其一,作为对自己态度的真实,言行与内在意向一致,不欺骗自己;其二,作为对他人的态度的敬和爱,依赖和诚意,不欺骗别人;其三,作为对社会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它们能被自己的真实、他人的诚意和信赖所证实。如果仅仅为了正义的美名,目的对手段正当性的证明是苍白无力的! 因为技术手段带来的真实角色压力的彻底消解,类似的掠夺性使用网络行为与网民群体偏执的态度,某种程度上已经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当过于热衷把网络表达行为自恋地当作“民主的催化剂”或“社会监督的斗士”来热捧、不作区别地加以呵护时,必须警醒无序的言论可能会畸变为社会的对立物。 或者说,某些网民缺乏善意的使用媒介,终会导致一种人们不愿意看到的后果---网络表达丧失公信力,网络言论走向“公地悲剧”。18世纪在英国牧场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公地悲剧”现象今天仍有回味的价值:无偿使用的公共草地因对放牧者过于开放、共享与自由,最终导致了草地资源废弃与不可再利用。普遍存在的“公地悲剧”现象说明一个道理:个体利益诉求如果没有理性支配,不承认市场之外因素控制的必要性,它必然要沦为异己之物。 毫无疑问,网络表达的价值在于它必须是个人指向与公共价值的混合体,而不是当下所提倡的纯粹个人情绪或意志的张扬。网络言论的最初形态是个人意志,个人意志在一般情况下只是谋求个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最大化,正如公共草地上的无偿使用者。网民言论共振的条件是表达者的言论必须能够迎合公众的认知期待,而公众并不愿意看到一个本质上跟自己观点完全相反的分析与结论,更喜欢看到从本质上回应了自己直觉的观点。这就使得有些网民本来应该以严肃的方式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却采取断章取义的方式将其“焦点”化,等待着可以预期的言论回应。 另一方面,不管原初引发网络舆论的客观事件如何真实,由于网络的过度开放性与自我主体性,网络言说因为过多夹带了远离客观事件的网民个人发挥的意见,使其最后着上了情绪偏激的色彩。在社会阶层之间差距拉大、矛盾凸显的情况下,这种情绪搅动的“民意”非理性有可能表现得更加明显。 网络媒体之所以应当有所作为,是因为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但无论如何,行使媒介的自由与权利必须与支撑这种自由与权利的能力相适应。 19世纪英国法权哲学代表人物格林就曾深刻指出:“我们谈到自由的时候,并非仅仅意味着免于约束或强制,也并非意味着可以做任何我们想做的事情。我们并不是意味着一种可以被特定的一群人所享有、但却以牺牲另一群人的自由为代价的那种自由。”他认为,自由是做某事或享用某物的实际能力。 引发和参与网络舆论的公民应该对自己的这种“能力”进行审视,如果不具备与行使自由表达行为相匹配的能力,结果就有可能导致显性的或隐性的个人伤害或公共危害,产生网络“公地悲剧”。 用网络培育出一片绿洲,还是让其流失为一片荒地,决定权紧攥在网民自己的手中。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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