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修好的道路,没过多久就被“开膛破肚”,这被戏称为大马路的“拉链现象”。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使用未满5年,要挖路,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马路既是城市的脸,也是城市的腿。崭新的马路,三天两头地被挖来补去,不仅有损城市形象,更直接影响了城市的交通和市民的出行,同时也浪费了大量的财力。在这个意义上,将治理“马路拉链”写进法规,通过立法途径对其进行治理和限制,无疑具有非常积极的进步意义。只是,报批的治理措施却颇为值得商榷。
人所共知,“马路拉链”现象之所以如此严重,大多并不是因为施工者擅自为之,恰恰相反,他们大多都得到了职能部门的批准,有些甚至直接就是奉了职能部门的旨意。不仅如此,有些“马路拉链”还是政绩工程的产物,“拉拉链者”追求的只是短期的政绩效应,本身就缺少长远的规划,领导一换拉链自然跟着重拉。对这些“马路拉链”的治理,报批限制显然乏力。
再者,报批本身也是“人治”的产物,而非法治的手段,批准的权力掌握在当权者手里,而不是法律的手里。多少事实证明,人手里的标准总是不如法律手里的标准,那么规范那么管用的。靠上级批准来解决问题的时代,是计划经济的时代。
笔者以为,通过立法,把问责制引入“马路拉链”的治理,也许不失为一条可行的途径。很多的时候,“拉拉链者”之所以三天两头地给马路破相而有恃无恐,正是因为他们责任意识的缺乏。既然多给马路开几次膛破几次肚,又不需要承担责任,何必一次性把问题思考得那么周全,把规划做得那么完美,多打几次“草稿”又何妨呢?
不需要负责任的行为,常常也是不负责任的,是漫不经心的。“马路拉链”现象的普遍,正是没有责任约束的表现。明确责任,并且积极地对“拉拉链者”问责,甚至是上升到政绩的高度,这才是带给城市马路们“终身幸福”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