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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推行“人格调查”制度 为定罪量刑提供参考
2008年06月20日 00:16:1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新闻快读 一项称为“人格调查”的制度在山东省各地少年审判庭全面推行。这一制度规定,人格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庭定罪量刑的参考。记者在深入采访中发现,率先运用这一制度的是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他们在5年前就引入了这一制度。5年中321件案例让他们总结出人格调查的内容和恰当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们也一直在探求如何让人格调查工作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运作。 对这一制度,社会上说法不一。有人说,法官量刑时,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人格后从轻判罚,有利于挽救青少年;有人说,道德评价可能会影响依法量刑有悖公平正义。 此制度有科学基础符合国际规则和我国法律 应在调查科学性和防止调查受干扰上下功夫 “被告人是家中的独子,性格内向,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孙高(化名)故意伤人致人死亡案的庭审现场,“人格调查员”张海英正向庭审法官提交她到被告人家乡调查后得出的人格评估报告。法官在综合考量了整个案件的情况和张海英提供的人格评估报告后,从轻判处孙高有期徒刑7年。这是近日青岛法院系统运用人格调查作为量刑参考的一个案件。 据了解,青岛法院的人格调查制度已经实行了5年。5年中,这项制度在实现刑罚人性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久前,山东省各地少年审判庭开始全面推行这项制度。 人格调查使少年犯获得新生 “人格调查制度是5年前市南区法院在少年审判中率先运用的。”青岛法院有关人士介绍说。 青岛法院对“人格调查”是这样界定的:对被告人的犯罪人格进行细致的调查,从而为法庭审判定罪量刑提供参考。而犯罪人格是由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特征、家庭与社会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决定的犯罪倾向。 市南区法院一位法官给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案子。 郑某,17岁,青岛本地人,因打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受理该起案件后,市南区法院的主审法官就认真地阅读案卷材料,并委托人格调查员对郑某进行人格调查,主动向未成年被告人郑某的父亲了解郑某的情况,并了解了郑某打架的真正原因。 原来,郑某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异了,从那时起他就失去了母亲的关怀和疼爱。他和父亲两人相依为命,父亲没有固定的工作,后来给一个体出租车老板开车,每天都是夜班。郑某从小就很懂事,能够体谅父亲抚养他的艰辛,从不给父亲添麻烦。可为什么会参与打架呢? 人格调查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是郑某父亲老板的儿子和别人有矛盾,找郑某帮忙教训那个人。郑某虽然知道打架是件不好的事情,甚至有可能会触犯法律,但他最终还是参与了,为的是讨好老板的儿子,好让父亲别丢掉工作,以维持父子俩的生计。 法官们分析,郑某参与打架的想法是单纯的,仅仅是为了保住其父亲的饭碗不被砸。 在掌握了被告人郑某真正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后,主审法官对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使郑某及其父亲获得了两位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宽恕,达成了一致的民事赔偿协议,而且被害人的家属还专门写了请法庭对郑某从轻处罚的求情信。 鉴于以上情况以及郑某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法庭本着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对郑某判处缓刑。 推行人格调查有三个关键点 市南区法院有关人士说,他们在具体推行人格调查时,主要抓了“三个环节”。 一是确定合理的人格调查内容。实践中,市南区法院总结出,人格调查的内容应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精神状态、知识水平、健康状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几个方面。 第二个环节,要采取合适的人格调查的方式以取得理想的实际效果。市南区法院少年法庭主要委托市南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离退休老干部作为调查员从事人格调查工作。同时还聘请教委、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的一部分人员作为固定的人格调查员从事人格调查工作。这些人员办事认真,社会责任心强,能保证人格调查的真实性。 再有就是规范人格调查制度的运行,为人格调查工作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进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为此,市南区法院制定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格调查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对人格调查的指导原则、人格调查员的资格与选任及其权利义务、人格调查的内容及程序、人格调查报告的制作及法庭宣读程序等,都作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 据介绍,5年中,市南区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21件,涉及犯罪嫌疑人592人,其中未成年人431人,经过人格调查评估,最终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有156人。他们有的迈入大学或专业技术学校的校门;有的走上工作岗位或当上了公司经理,获得了新生。 人格评估为量刑提供参考 在此后的几年中,越来越多的青岛法院引入人格调查制度,而城阳区法院探索把人格调查评估引入全部的刑罚之中,并纳入刑罚个别化的统一运行。 2003年4月12日下午,年仅17岁的孙高发现工厂经理和工头等5人殴打准备离厂的工友周林。为了讨好经理,方便自己讨要被拖欠的工资,他非但没有制止,反而上前参与殴打。周林因伤势过重,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孙高闻讯逃回滨州老家藏匿。2007年12月,公安机关在孙高家中将其抓获并带回青岛,今年5月7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孙高。 此案的人格调查员、城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张海英接受委托后,与当地司法局联系并派专人到孙高家乡,与村委会一起调查被告人状况,并记录了邻居对孙高的评价,她将这些整理成人格评估报告和对法官的建议。 张海英说,人格评估工作一般在庭审前用5到10天完成,并当庭宣读。那天她读完孙高的人格评估报告后,孙高痛哭并当庭认罪。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被告人的性格特征和公众评价判断他的社会危险性,从而正确定罪量刑,人格调查员的工作为此提供了参考。”此案的主审法官说,根据人格调查员提供的人格评估报告,法庭对孙高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7年,同案的其他4名案犯已经另案审结,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到15年不等。 据了解,城阳区法院提出的刑罚个别化是法官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根据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犯罪原因以及其他情况,有针对性地适用刑罚,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包括人身危险性评估、刑罚裁量个别化、刑罚执行个别化等内容。 城阳区对人身危险性评估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庭审调查等多种形式。本地犯罪人,主要由法院委托社区矫正组织进行人格调查,形成书面人格调查报告。外地犯罪人,在本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由社区矫正组织或法院办案人到其所在单位实地考察犯罪人的人格情况;在本地无固定工作单位的,重点由承办法官通过查阅卷宗、庭审询问等方式了解犯罪人的人格特点,在犯罪事实调查结束后,由办案人发问犯罪前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日常表现情况、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最后陈述阶段,引导犯罪人陈述犯罪后的思想认识、悔改程度等情况。 人格调查制度符合刑法精神 据了解,在推行人格调查制度过程中,不断有人提出质疑,认为道德评价不宜影响依法量刑,因为这可能违背正义。青岛法院有关人士说,认为量刑前的人格调查报告违背正义的说法,是对现代刑法观念的误解。 据介绍,现代量刑前报告制度始于19世纪40年代,到1980年,量刑前报告在某些国家已经成了有固定表格的标准形式。内容包括:以前的犯罪和少年违法情况、犯罪行为的描述、被告人职业和工作历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关资料,被害人是否对其有伤害、可能适用的量刑指南条款等。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现代犯罪和刑罚的新观念是,犯罪原因既有社会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罚责任上有社会的责任也有个人的责任。所以,现代各国在刑事政策上表现为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并重。其中,刑罚的个别预防要求刑罚的个别化,要求刑罚应当与罪犯的个人情况相一致。 青岛法院有关人士说,我国有关法律中虽然没有“量刑前调查报告”的规定,但这一做法符合我国刑法的精神。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包括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及其人格特征。 大多数法律界人士认为,量刑前人格调查报告制度,既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也符合国际规则和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不过,也有法律界人士提醒,法院委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单位进行调查的做法,缺乏调查的法定权力和结果的权威性。在如何保证调查内容的科学,防止调查的过程受到金钱和权力的干扰等方面,尚需进一步改进。(张庆申 张宏伟 姜培勇) 青岛:法院设“人格调查员” 人格调查对量刑起作用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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