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派出所民警在调解纠纷时,被自称“新加坡投资商”的男子殴打18分钟。该男子嚣张地声称,打累了,歇会儿再打。曾经是散打冠军的警察一直保持高度克制,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直至被打得昏过去。
这位“用血的代价践行人民警察职责”的民警,其遭遇令人同情,但情理上却总觉得说不通。《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暴力侵袭等行为时,必须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报道说,对方狠狠地又打又踢,警察浑身是血,持续殴打长达18分钟,这也该算是暴力抗法了吧?
在人们的基本认识中,警察是惩恶扬善,保护“好人”勇斗“恶人”的。但当警察放弃自己的时候,还能怎样保护其他人?
警察不会不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更不会不知道《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就包括“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和“袭击人民警察的”两种情形。
是什么使得他选择了那样的处理方式?执法的尺度到底在哪里?如果警察本身都不清楚,百姓就更糊涂了。我们经常看到各类“暴力执法”,比如前不久南京城管将路人殴打致大小便失禁,湖北天门城管打死无辜市民……更有甚者,安徽蒙城交通局执法人员出于个人利益,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撞车方式“自杀式执法”,使40多名乘客险些丧命——其实叫做“杀人式执法”更妥当。
难道没有合理、恰当的执法方式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中学生都知道的基本法律精神。被打警察的隐忍和“杀人式执法”的疯狂都是对安分守己的负激励。老百姓需要的执法其实很简单,无非就是善恶有报,最好是“眼前报”、“现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