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日前在省委十届三次全会上表示,要以宽松的政策支持干事创业者,只要法律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允许并且支持大家去干去试去闯。要以宽容的精神善待干事创业者,对于干事创业者的失误,只要出发点是为了发展,为了工作,不是牟取个人和团体私利,都应该宽容对待,“不打棍子,不抓辫子,不扣帽子”,让他们放胆干事。(《新快报》6月21日)
笔者赞赏汪洋书记的思想解放,也完全赞同为改革者创造宽松氛围的必要性。但是笔者也想对汪洋书记的观点做点补充:对政府来说,不仅要敢干敢试敢闯,还要讲究干、试、闯的方法方式。
政府权力法定,是现代法治政府的一条基本原则。与公民的“法无明禁即自由”相反,对政府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允许政府“只要法律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去干去试去闯”,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政府权力法定原则相违背的。
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就都不能想、不能干了。对中国这样一个由政府主导制度变迁的国家来说,很多时候,甚至在缺少法律授权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允许政府去想、去干、去试、去闯,也是可取的。特别是,允许政府自由思想,也就是政府自身思想解放,几乎就是实现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
想与干不是一回事。与普通公民一样,政府的思想可以也应该是自由的,不仅没有明令禁止的可以想,就是明令禁止的想想也并不妨碍。因为明令禁止的也不一定就都是不合理的,或者是曾经不合理但现在已不再不合理了。思想解放的刀锋指向的,最主要的就应该是那些原本禁止的领域与范畴。假如刀锋只是对准原本就未加限制的领域,却对原先的禁区裹足不前、绕道而行,甚至连想都不敢去想,那这样的思想解放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半吊子的思想解放。思想解放无禁区,有禁区的思想解放不是真正的思想解放。开启新时期改革开放征程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思想解放运动,锋芒所向,不正是当时的最高禁令“两个凡是”吗?
想与干在某种程度上又是一回事。想了之后总是趋向于付诸行动,这是人之常情,由具体的人组成的政府自然也不例外。既然允许政府自由思想,那么当然也应该允许政府把好的、合理的想法付诸实施。关键是政府如何付诸实施。政府不能想干就干,更不能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政府采取行动是有一定规范的:已有法律授权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动;还没有法律授权的,只能通过推动制定相关法律获得相应授权后,依法行动。我们既有的制度,已经为政府推动制定法律作了充分的安排。
在强调政府思想解放的同时,不能忘记政府权力法定这一基本原则。政府的思想解放,必须受制于权力法定原则。这种制约不是要否定政府思想解放,而是要求政府在把自己的思想付诸实施前,必须接受赋权于它的人民的审核和许可——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拟采取的行动进行授权或禁止,就是这种审核和许可的主要手段。如果没有这道审核和许可程序,思想解放就有可能成为少数政府官员肆意扩张权力、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借口。因为就其本性而言,所有的政府都必然倾向于扩张权力而不是自限权力,所有的人都倾向于侵害他人利益而不是自己利益。
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曾说过,在法治政府下,一个好公民的金科玉律是“严正地服从,自由地批判”。其实,对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政府来说,其金科玉律也同样如是:行动严格依法,思想自由解放。
汪洋强调广东鼓励干事创业:没禁止的都许去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