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3日印发的《财政部工作规则》指出,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财政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财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工作规则》指出,财政部制定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财政规章应及时向国务院报送备案。
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财政宏观调控政策、财政改革政策措施、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财政规章等重大决策,由财政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工作规则》明确,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建议,提出财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制定财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