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退出机制”要来实的,有两个重要的制度前提:一是改变官员福利制度,让它彻底变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二是引入并强化外力问责制度,让按考核成绩淘汰公务员成为常态。使公务员成为三百六十行中的普通职业,而不是高人一等的职业,是“退出机制”正常化的重要保证。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提出,要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着力解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及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并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6月23日新华网)
“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提法,回应了多年来一个重要的体制性问题:我们的公务员只能上不能下、只能进不能退的现实,造就了一批占着位子不干事的“太平官”,大大影响了行政效率。如果形成健全的“公务员退出机制”,庸官能下,好官能上,加快流动的新陈代谢必然会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水平。
然而,公务员退出机制要实现,必须有两个最重要的制度前提:一是改变官员福利制度,让它变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二是引入并强化外力问责制度,让按考核成绩上下、淘汰公务员成为常态。有了这两个大前提,我们的公务员队伍才能如同置身于一个大的商业公司那样,能上能下、能退能进。
这两个制度前提是基于此前各地一些改革试点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大概五六年前,不少地区就提出过“公务员退出机制”。效果并不明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基层政府对“退出”的认识,狭隘地理解为“提前退休增加工资档位”啦、“自愿辞职创业给与补偿金”啦、“下海经商给与保护政策”……一方面,社会争议这种自我补贴的改革有碍社会公平;另一方面,在公务员“生老病死”社会福利可称得上全国最完备的情况下,即便有了很优厚的补偿,也无法形成吸引力,让大量公务员“退出来”的。反倒是一些真正有能力的,利用既有关系“套着游泳圈下海”,大赚了一笔,显然与改革初衷相悖。
所以,真的要形成公务员可进可退的局面,首先就要把公务员完备的福利制度变成“社会保障制度”,各种福利完全按照搞社会保障那样搞到明处,绝不容忍各个地方各个单位按照自己掌握的公共资源,进行福利二次、甚至三次分配。当未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转行到其他岗位,比如从商从教等等,他的基础福利保障都不会发生变化、甚至因此失业还有失业保险的时候,公务员队伍中的“恋栈”思想可能也就不那么严重了。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公务员只要不是闯了大祸、犯了大错,基本是“铁饭碗”,淘汰率极低。而健全的公务员体系,必然有相当批量的“进进出出”———只要社会上有人比你有能力,就没有理由因为“你比他先到”就安若磐石,岿然不动。这就需要强化考核独立、问责独立的制度,不能任由各个部门自我考核,轰轰烈烈,结果却总是外甥打灯笼———照旧。因此,从上往下地推动考核淘汰机制,并在考核中充分尊重民意,加大对考核不合格者严肃的淘汰机制,是能否推动“公务员退出”的要害所在,也是难点所在。这就决定了改革的推动者不能完全靠被改革者自己策划推行,而需要由人大、人事、组织部门等独立的第三方来推动,民意,在这当中是个重要的支点。
“公务员退出机制”是个牵一发动全身的思路,同时也是一个“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改革措施:有利于很多其他弊端因此而化解。使公务员成为三百六十行中的普通职业,而不是高人一等的职业,是“退出机制”正常化的重要保证,也应是各项措施的方向所指。(毕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