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6月24日15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做客中国政府网,就《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背景,战略纲要主要内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义等方面内容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关注知识产权]标准是技术发展的最高境界,没有标准制定的话语权就意味着受制于人。我国企业此前已经在多个领域吃过这方面的大亏,自己辛辛苦苦生产,到头来很大一部分利润却被别人拿走了。不知道在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里有没有应对这一问题的内容和措施?
[张勤]标准虽然不是直接的知识产权问题,但和专利关系非常密切。有一个背景情况大家要了解,技术标准有两种类别,一种类别是组织机构来制定的,比如政府、行业协会等来制定的,制定的标准有行业标准、强制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但是无论如何这些标准都是以机构本身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背景,怎么说它都是利用了公共组织机构的这一资源。
一般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这类标准通常要采取无歧视许可的原则,甚至是要尽量排斥专利,尽量少的把专利放进来。过去的惯例一直是一样,中国也是如此。但是现在从高新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发展来看,首先你要采用新技术,那么这些新技术往往都有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保护,那就要处理好我们如何把专利适当地纳入到标准中来的问题,因为一旦知识产权或者专利被纳入标准的话,他就会借助标准的强制力或者公信力放大它事实上的价值,这个放大是借助于组织机构的力量来放大的。所以我们在制定政策上要仔细地权衡这方面的利益,保证各个不同厂家和消费者都能够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当然,技术上同时也要有先进性。
另外一个标准就是事实标准,它不是由机构制定,是由一些企业自己相互联合,由于他们产品绝对的垄断量成为事实上的标准,今天看到的很多标准都是事实标准,不是哪各行业协会或者政府以及政府间组织颁布的,这个标准的特点就是大量纳入专利,而且通常是以专利为基础的,甚至是以专利词的构建为基础的,这种是企业、市场的行为。但是毕竟你形成了对市场的垄断就妨碍了竞争,妨碍了消费者的利益,妨碍了社会的发展,所以各国又都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这些法就构成了对这些所谓事实标准的一定的制约。
所以无论是哪种情况下制定的技术标准都和知识产权有关,而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上又都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所以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主持人]那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肯定也有这部分内容?
[张勤]有的。
[主持人]那措施也有吗?
[张勤]措施就是在政府制定的标准中要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如果我们要把专利纳入标准就要有合理的价格,不能漫天要价。在制定标准的同时我们国家的有关政策就要相应地配套,要跟上去。比如我们采纳某些专利为标准的时候,这个企业已经有专利的话,他应当给我们的标准制定机构提供一些他如何供社会使用其专利的条件,那政府才会考虑他提供的条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确定了一些基本原则,不过,纲要不可能把具体的每一条每一款都做得很详细,而是会在实施中逐渐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