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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公开”变相剥夺公众知情权
2008年06月26日 14:51:0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6月25日《京华时报》报道,日前,北大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三位教授,收到了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答复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教授们提出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的可能性。 时政导读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通过部分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 [时事热词] [国务院常务会议] · 特稿:遏制源头以人为本 打一场人民禁毒"持久战" · 纪检: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12388今正式开通· 组工:震区大规模任免干部玉溪县处级公选疑泄密 · 时评:但愿王兆山不会白挨骂|周正龙只是替身演员 · 史海:建国初期灾害救济措施:领导和组织灾民自救 仔细看看北京市发改委和交通委对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真是大长见识,这个答复可谓典型的“太极公文”——三位教授想知道的不给公开,已经知道的却又公开了,而且内容避重就轻。只是,看似高明的“回复”,不但三位教授不满意,广大公众也不满意。更重要的是,在某些地方,信息的选择性公开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无疑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挑战。 一些政府部门为什么会“选择性公开”政府信息呢?原因其实很简单:信息公开是强制性的,因此,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某些政府部门自然会“选择”公开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掩盖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其实,如果政府部门真正“两袖清风”,就会襟怀坦荡,不惮于公开任何信息。但是,对某些习惯于维护部门利益,甚至身陷各类“利益门”的官员和部门来说,一些信息的公开就会引起进一步的追问,甚至牵动更多的利益,乃至“拔起萝卜带出泥”。这正是一些地方政府信息“选择性公开”的根本原因。于是,选择公开特定的信息来应付公众,同时“掩护”自己不想、不愿也不敢公开的信息,就成为某些政府部门的必然选择。所以说,“选择性公开”暴露的与其说是傲慢,不如说是恐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经过了长时间的酝酿,经过了充分的论证和考量,同时还考虑到政府部门的承受力,以及公众的合法知情权必须予以满足,这是这个条例的主要诉求点。因此,越是不愿示人的信息,就越要追问,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让公众的知情权真正得到满足,才能真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否则,如果政府部门都是“选择性公开”,就无异于变相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这或许正是包括三位教授在内的公众苦苦追问的出发点。 因此,对“选择性公开”的信息,我们必须较真,看看没有公开的信息,究竟是不便公开的国家秘密,还是其中隐藏着某些部门自己的利益。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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