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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奸杀女子咬掉乳头 庭审承认无精神病

  2007年9月13日,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黄田小区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被害者蔡某被咬掉舌头,并被强奸杀害,该案于2008年6月28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年轻女子小区内被杀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朱焕强今年32岁,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广东清远市,案发前暂住广州。

  2007年9月13日凌晨2时许,民警接到麓景路黄田小区群众报案,接报后民警迅速赶往黄田小区,在小区楼下一草坪处发现一年轻女子躺在草坪上,该名女子衣衫不整且已失去知觉。

  一男子见到民警迅速起身逃跑,后在麓景东路与恒安路交界处被民警抓获。随后120救护车到场,证实该女子已经死亡。

  死者蔡某,年仅20岁。

  嫌疑犯作案手段残忍

  据朱焕强供认,案发前他与妻子有过争吵,之后他非常气愤,晚上7时许,跟人一起去喝酒,到第二日凌晨1时才分开。

  随后,他在黄田小区遇见了蔡某,顿起歹念。据朱焕强称:“凌晨2、3时左右,我来到一个小区门口,当时没人值班,我走进小区后,走了约一二百米远,见到一名女子站在楼梯铁门前准备按门铃。我当时有些酒意,上前与她亲热,亲她、摸她,她大叫。”

  朱焕强回忆说:“我用左手箍住她的脖子,拉到树林里,她也在反抗,我的手都被抓伤了,她还踢了我几脚,后来我就掐她的脖子,她就死了。我脱了她的衣服,咬掉她的舌头、乳头……”

  作案者承认无精神病

  做出如此残忍的事情,是不是精神有问题?

  “我的精神正常,没有精神病。我因为与妻子吵架后很气愤,而且喝了酒,所以就这样做了。”朱焕强如是说。

  朱焕强的妻子陈金凤也说,朱焕强2005年到广州打工。身体一直很好,没有什么大病,更不要说什么精神病,没有见过他有什么反常行为。而且夫妻关系较好,性生活正常。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是,朱焕强没有精神病。

  本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庭审交锋

  焦点1:到底算不算强奸?

  昨日庭审中,朱焕强反复强调,既往无不良行为,案发前无预谋,因为喝酒了才出事。他说,平时一般喝两瓶啤酒,案发当天喝了七八瓶啤酒,自己神志不清。

  朱的辩护律师也表示,朱焕强作案时喝了酒,意识不清醒,希望对其杀人行为从轻处理。他咬掉蔡的舌头、乳头是在掐死她之后,公诉人指控的强奸行为也是在蔡死后发生的。“尸体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其行为不构成强奸,只是猥亵妇女”。

  公诉人则认为,朱焕强是在对小蔡进行奸淫过程中,咬断其舌头、乳头,手段极其残忍,构成强奸罪;朱焕强紧掐蔡的脖子前后长达20分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清楚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后果,他这么做就是为了杀人灭口,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属于情节恶劣,无可宽恕。

  死者家属也表示,凶手手段太过残忍,希望法院能判极刑。

  焦点2:小区物业有责任?

  另外,被害者蔡某的家人认为,黄田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正是由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安全保障上的疏忽,才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便利条件。

  朱焕强进入小区时,保安员没有发现他的异样,而且在蔡某呼救时,也没有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及时施救,还是2楼邻居听到呼救后报警,警方才闻讯赶来。

  因此,死者家属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向朱焕强及物业管理公司共索赔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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