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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七部门联合下发实施意见 规范教育收费

  天津市今年各级各类教育招生工作陆续展开。日前,天津市教委、市纠风办等7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天津市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教育收费行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教育公正、协调发展。

  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后,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工作,规范改制学校收费行为。市内六区均可有1至2所改制初中,依法规范成为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

  加强公办高中招生收费的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25%,严禁突破计划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招收借读生和旁听生等。

  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严格按照招生程序进行,不得提前进入普通中学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干扰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前招生,不得通过中介和个人非法招生,不得无档录取。

  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管理。杜绝超计划招生,加大对非法招生中介的打击力度,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专升本(含高职升本)学生,必须与相应专业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相同。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按规定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于收费前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

  切实加强高中阶段和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基础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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