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实施劳动争议仲裁《指导意见》,在全国首开“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昨天起,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全省实施。
广东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表示,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在全国尚属首次,首开了全国“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先河。
据了解,今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5月1日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实施后,广东省的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加快,特别是5月1日随着劳动仲裁取消收费、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等新规定的实施,劳动争议处理面临更加严峻形势。今年1-6月,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三倍,珠三角部分地区出现案件“井喷”现象。为应对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出现的上述严峻形势,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省高院和省劳动争议仲裁委近日联合下发了《指导意见》,以规范劳动争议裁审程序、统一裁审标准。
据介绍,《指导意见》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均作了具体规范,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重点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构建起“三种衔接”,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